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收集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條、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直接证据么
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民间借贷需要什么条件成立
民间借贷成立的条件:
(一)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民间借款的利息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否则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
(三)合同的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要什么证据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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