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不是可以口头批准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可以口头批准的。下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书面批准才可准予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不能仅凭口头批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如下: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很久未执行能否再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未执行满三年的,则不再继续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中止执行的情况下,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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