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死死亡定主责会不会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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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交通肇事致死死亡定主责会不会判刑?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交通肇事致死死亡定主责会不会判刑?

一、交通肇事致死死亡定主责会不会判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的,是会被判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死亡一人负同等或者以下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死亡3人以上负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会被处以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逃逸是不是一定会被判刑呢

交通肇事逃逸不是一定会被判刑,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逃逸,会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判刑。此时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交通肇事致死死亡定主责会不会判刑?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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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通常不会判处死刑。刑法规定,对于此类犯罪,一般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者未对伤员进行救助,也没有承担责任,致使伤者无法及时得到治疗而死亡,行为非常恶劣,但是不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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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可判刑吗
[律师回复] 可能被适用缓刑,应当宣告缓刑,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接触特定的人。宣告缓刑,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如果被判处附加刑,存在判缓刑的基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以判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法定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致对方一人死亡的,致人重伤,进入特定区域,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有悔罪表现、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如果肇事者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场所,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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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酒驾肇事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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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叔叔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了,问一下大家关于交通肇事致2人死亡流程主要是什么的呢?大家知道吗?
[律师回复] (一)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一审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需要做的材料准备,你能准备多少就多少: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基本的描述和确认)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
1、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应该准备相关证据争取推翻认定,不过,实践中很难) 1
2、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
3、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
4、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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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样认定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哪些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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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酒驾肇事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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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车主有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车主有什么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1、肇事后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不至于死亡,而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肇事后按正常人的常识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况。这些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主观上并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这就不符合间接故意罪的构成要件。肇事后被害人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的,或肇事后行为人遵守了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义务,正是这一疏忽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两种情况均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生命垂危,即使得到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被害人得到了及时抢救,由于伤势严重或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16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死亡结果和行为人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死亡结果是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后果,17对肇事者应当适用刑法第133条
第二罪行阶段,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肇事致人重伤,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肇事者又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以故意罪处理。这是因为行为人肇事后,主观态度发生了变化,主动追求他人的死亡结果,主观上产生了故意,并实施了加害行为,发生了一个新的因果关系,因此,应以故意罪处理,不应包括在刑法第133条之内。
4、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或与交通肇事罪并罚。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由于行为人因肇事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主观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不应再以故意罪论处,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5、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后又有逃逸情形的,主观上无论其是否已经认识到被害人死亡,均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处理,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的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只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适用第二个量刑档次。
6、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即
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走,在逃跑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宜实行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
第三量刑档次从重处罚。因为行为人是出于同一种犯罪罪过,而连续实施数个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符合连续犯的罪过形态,应遵循连续犯处罚原则,以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车主有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车主有什么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1、肇事后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不至于死亡,而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肇事后按正常人的常识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况。这些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主观上并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这就不符合间接故意罪的构成要件。肇事后被害人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的,或肇事后行为人遵守了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义务,正是这一疏忽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两种情况均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生命垂危,即使得到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被害人得到了及时抢救,由于伤势严重或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16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死亡结果和行为人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死亡结果是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后果,17对肇事者应当适用刑法第133条
第二罪行阶段,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肇事致人重伤,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肇事者又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以故意罪处理。这是因为行为人肇事后,主观态度发生了变化,主动追求他人的死亡结果,主观上产生了故意,并实施了加害行为,发生了一个新的因果关系,因此,应以故意罪处理,不应包括在刑法第133条之内。
4、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或与交通肇事罪并罚。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由于行为人因肇事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主观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不应再以故意罪论处,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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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走,在逃跑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宜实行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
第三量刑档次从重处罚。因为行为人是出于同一种犯罪罪过,而连续实施数个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符合连续犯的罪过形态,应遵循连续犯处罚原则,以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
车辆超载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是交通肇事
[律师回复] 简要案情:  2006年3月21日,车主王某和司机A(和王某雇佣关系)一起向甲地运输机械物资,空车返回途中,车主王某为了多挣运费,接受了货主B运输苹果的要求。于是,王某让B向自己的汽车上装载了24吨苹果(该车实际核载6吨),装好后,王某呼唤司机A开车,A在明知该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继续返回,途中,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刹车失灵,造成行人一人死亡。A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对车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A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A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A继续驾驶,A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A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认定车主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查明王某是否具有“指使、强令”司机A违章驾驶的行为。结合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只是招呼了司机A开车,并没有“强令”A开车的行为。根据198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指使”一词释义为:出主意叫别人去做某事。至于“叫”的字义据1992年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释义为“招唤、使、令”。很显然,王某的行为是“指使”行为。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车辆超载了4倍,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A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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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致人死亡会判死刑的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酒驾肇事致人死亡会判死刑的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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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车主有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肇事后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不至于死亡,而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肇事后按正常人的常识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况。这些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主观上并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这就不符合间接故意罪的构成要件。肇事后被害人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的,或肇事后行为人遵守了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义务,正是这一疏忽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两种情况均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生命垂危,即使得到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被害人得到了及时抢救,由于伤势严重或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16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死亡结果和行为人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死亡结果是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后果,17对肇事者应当适用刑法第133条 第二罪行阶段,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肇事致人重伤,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肇事者又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以故意罪处理。这是因为行为人肇事后,主观态度发生了变化,主动追求他人的死亡结果,主观上产生了故意,并实施了加害行为,发生了一个新的因果关系,因此,应以故意罪处理,不应包括在刑法第133条之内。 4、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或与交通肇事罪并罚。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由于行为人因肇事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主观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不应再以故意罪论处,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5、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后又有逃逸情形的,主观上无论其是否已经认识到被害人死亡,均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处理,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的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只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适用第二个量刑档次。 6、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即 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走,在逃跑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宜实行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 第三量刑档次从重处罚。因为行为人是出于同一种犯罪罪过,而连续实施数个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符合连续犯的罪过形态,应遵循连续犯处罚原则,以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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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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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事小唐因突发疾病导致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事故认定书定为他的全责,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书有哪些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
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
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
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
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
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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