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借款担保证明人有还款连带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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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借款担保证明人有还款连带责任吗

一、合同借款担保证明人有还款连带责任

合同借款担保证明人有还款连带责任。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予以偿还,如果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可以等到有财产后偿还如不偿还债权人可以予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合同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一般在于: 1、担保人的类型中包含保证人,担保可分为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 2、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借旧还新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借旧换新担保人如果不知道的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和债权人如果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的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则保证人对加重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合同借款担保证明人有还款连带责任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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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借条是个人借贷的借款凭证,同时也是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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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债权人,将约定金额的资金借给借款人(即资金借用人、债务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该笔资金及相关利息和费用。担保人即借款人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二、借款信息: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元(大写) 。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借款人承诺如果到期不能按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每逾期壹天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给出借人止,并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误工费及其它手续费等)。
三、担保人确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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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保证责任的概念是什么,借条担保人怎么写才有效有哪几种?
根据《担保法》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分别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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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借条是个人借贷的借款凭证,同时也是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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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保证责任的概念是什么,借条担保人怎么写才有效有哪几种?
根据《担保法》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分别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借款担保合同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担保合同(连带责任)
签订协议书各方:
甲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甲方向————申请借款,由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对主债务人————与甲方间已于————年——月——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 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 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
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 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 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 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 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
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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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吗
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商,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借款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吗,若有不明白之处,可以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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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贷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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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借帐户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出借帐户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的依据,只是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所作的一种判断,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其为无效。最近,笔者办理的一起企业间的借贷纠纷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第三方为企业借贷双方提供帐户,那么出借帐户的企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案件的背景是原告东方公司为帮助被告西方公司解决在筹建初期的资金短缺问题,与其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同时被告要求原告将全部款项用电汇方式汇入南方公司的帐户,并提供了南方公司的帐户名、帐号。原告依照约定向南方公司的帐户上汇款50万元,待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西方公司并未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诉至,请求被告还款,南方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现本案中,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无可厚非,争议的焦点在于出借帐户的南方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东方公司作为一般的企业法人以出借人身份与西方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向其提供借贷资金,属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关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南方公司应被告的要求为其借款提供了公司帐户,但没有实际使用该借款,原告要求南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笔者观点:在借款协议签订时,西方公司尚未正式成立,还没有企业专用银行帐户,于是借用南方公司的银行帐户,告知东方公司将该笔借款汇入南方公司帐户。东方公司按西方公司要求将款汇入南方公司帐户。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列为共同诉讼人,意味着出借银行帐户方要为自己的出借行为与借用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企业的银行帐户是用以经营性资金存入、转出专门设立的,并不是用来出借给其它企业转帐用的。另,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认定其无效。南方公司在该笔借款中扮演的角色,无疑对出借方与借用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理应对合同无效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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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妻子钱某是否该为丈夫洪某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上,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庭审中,钱某均未举证证明李某与洪某约定的担保之债为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据此,洪某的担保之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钱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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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在郑某出具的借条中,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如支付利息),担保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担保人从中受益为例外)。因此,判断担保人洪某的妻子钱某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是要看钱某是否从中受益,即由李某举证证明洪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否则洪某的担保属个人行为,与妻子钱某无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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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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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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