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如何撤销
已经作出了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以行政机关的复议结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裁定令其撤销。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行政机关也可自行将其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如何划分的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法律行使,行政法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设定有限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行政处罚罚没的物品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中被罚没的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其他财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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