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要如何撤诉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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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要如何撤诉

一、行政诉讼中要如何撤诉

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认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按照以下情况确认: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如何书写行政诉讼状

行政诉讼状中应当写明:原被告相关信息、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以及证据来源、证人的信息和住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以及起诉的日期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诉讼中要如何撤诉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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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房屋产权证行政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撤销权适用的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依照《合同法》是一年。
其次,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再次,你这个情况不属于撤销问题,应该是相对
第三人无效的合同,建议你向请求宣告合同相对乙无效,这样可以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姬氦灌教弑寄鬼犀邯篓《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和
第一百零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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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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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撤诉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中撤诉的情形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类。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受诉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后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如下:
(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再审申请人(再审)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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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撤诉必须经准许。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视为申请撤诉又称为推定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视为其申请撤诉的情形,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或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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