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缴纳行政处罚金
当事人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罚金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数额较小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怎么样才能减免
行政处罚的减免需满足法定条件如行为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行为人主动消除后果;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等。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拘留怎么样免除
行政拘留的免除条件包括:
1.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
2.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3.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4.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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