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置有什么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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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置有什么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置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置有什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须符合的规定有什么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都有什么职权

无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依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监事会还可以设副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置有什么法律规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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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会设置是怎样的?
公司法对于董事会是有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设立董事的话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一般设置董事长设置为一人,当然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是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关于公司法董事会设置是怎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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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有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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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份是开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质押股份是开是股东会,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如果要将股权基金转让或者是股份质押,应当登过其他的股东的同意,所以只是开一个股东大会的话是非常的有利的,并不是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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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有以下要求:
1.发起人人数
要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无上限,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的广泛联合,不限规模,对人数也就无上限。
特别规定:如果是一个或者二、三个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样可以使公司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
2.发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为所设立的公司是中国法人,为了保证及时办理有关事务和履行义务,应当有此要求。
3.发起人义务
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这是指整个发起人而言的,至于每个发起人需要认购多少股份,则由发起人相互约定。但是无论哪一个发起人,都必须认购股份,不认购股份就不具有发起人资格。
4.发起人任务
发起人是组建公司的人员,其法定任务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为设立公司过程中有大量事务,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负责办理,发起人就是这种人员,他们与一般的不入股的工作人员是有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①发起设立的程序。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是:
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要求载明的事项。
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
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的,应当一次缴纳全部股款;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股款。
组建公司机关。发起人首次缴纳认购的股款、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当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机关。
办理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②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核时,必须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
召开创立大会。公司发行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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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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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董事会组成和设置是如何的?
根据资料和法条可以知道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需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组成如下: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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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会吗
[律师回复] 可以不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的任职期限】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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