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中担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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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中担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债权债务担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债权债务中担保应该注意的问题有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合法有效,担保的主债权的具体数额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追讨债务起诉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哪些

一、追讨债务起诉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2、追讨债务应当采取合法方式;

3、注意时间,及时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二、他人欠钱不还的解决方式如下:

1、双方协商还款

2、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支付令

3、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务转移时一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债务转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债务的可转让性当事人之间转让的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否则达成的协议将无效。依据法律的规定、债务性质或是按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得转移。

二、债务转移的内容债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将取代债务人,债务由第三人全部承担;二是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则是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因此,债务的全部转移和债务的部分转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为了避免争议,在债务转移协议中必须约定清楚债务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

三、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无效。债权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同时因此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追究债务人责任。

作为债权人,为了预防欺诈,保障自己的权益,应先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如社会信誉、财务情况等来确定第三方的履行债务能力。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转移债务前应当了解债务转移的方式有哪些以及债务转移应注意什么。

债务转移关系到三方关系,也更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订立债务转移协议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的相关事项约定清楚。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合理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债权债务中担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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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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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债务中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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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注销后债务归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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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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