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属于违法行为,而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除行政拘留外,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还有警告、通报批评、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行政拘留是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得处罚,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行政拘留是否是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的预防性措施。而行政拘留为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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