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离婚诉状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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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精神病离婚诉状应该怎么写?问题带来帮助。
精神病离婚诉状应该怎么写?

一、精神病离婚诉状应该怎么写?

一、介绍原告,被告的个人详细信息,以及法定代理人的个人详细信息。

二、诉讼请求包括: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子女抚养问题;

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最后是事实与理由的陈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精神病人怎么与正常人离婚

1、如果该精神病人可以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以选择协议方式或者诉讼方式离婚。

2、如果该精神病人属于不能或者完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只有在配偶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时候才可以在变更监护人后由监护人代替其提出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起诉离婚应该怎么做

起诉离婚流程是:

1、原告起草起诉状并搜集整理证据材料;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以及有关证据资料;

3、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若受理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

4、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开庭传票;

6、开庭审理: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又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四个阶段。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双方依次举证质证。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这一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

7、开庭审理后,若双方无法调解,法院会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判决送达即意味着离婚一审诉讼程序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精神病离婚诉状应该怎么写?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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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格式
原告 :孙×,男, 67/02/28 生, 33 岁,籍贯:广东省高州市,通讯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有限公司,邮编: 511746
被告 :王×,男, 74/05/11 生, 26 岁,汉族,家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 :东莞市清溪××电器制造厂 ,地址:东莞市清溪××管理区
诉讼请求 :⑴被告王×赔偿原告¥ 107,84
2.62 元 精神损失费为¥ 50,000 元,共计为¥ 157,84
2.62 元;⑵被告××厂对以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 99/07/16 日原告到××厂附近找朋友,被正在××厂当班的保安被告王×打至重伤,右眼无晶体,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为工伤7级残废。被告王×在95年6月已到×× 厂做保安,出事时正是值班。被告王×理应对其侵权的打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同时,被告王×是被告××厂的老员工,并且当时还是值班期间,在执行公务,但在执行公务期间,他不是礼貌待客,却动手打人。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厂应当对于被告王×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包括:
⑴医药费¥ 8,07
5.45 元 ( 包括法医鉴定费用¥ 430.00 元 ) ;
⑵ 住院期间为 99/07/16 至 99/08/05 ,共 21 天,出院后休息 6 个月,李×原来工资为月平均¥ 8,000 元,根据广东省 1999 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工资最高只能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 3 倍计算,误工费为: [(705
4.09 ÷ 12) × 3] × (6+21 ÷ 30)=11,81
5.60 元;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 21 天× 30 元 / 天 =630 元;
⑷护理费:根据李×的伤情,推断至少要一人护理,其费用为:( 705
4.09 ÷ 365 )× 21=40
5.85 元;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李×是 7 级伤残,现 33 岁,应自定残之月月起,补偿 20 年: 705
4.09 × 20 × 40%=56,43
2.72 元;
⑹残疾用具费:病情稳定后,受害人的眼睛需要植入晶体,手术费用为¥ 5,000 元;
⑺ 被抚养人生活费:李×有女儿李××, 97/10/21 出生,李×被打时为 1 岁,应抚养至 16 岁,抚养 15 年;李×之子李××, 99/09/20 出生,抚养 16 年;李×母亲何×× 1945/07/20 出生,体弱多病,有胃溃疡, 55 岁,在农村生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李×抚养,应抚养 15 年;李×父亲已去世。考虑李×妻子也有抚养儿女和婆婆的责任,以上抚养年份折半计算,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为:
( 15+16+15 )÷ 2 × 2400 × 40%=22,080 元;
⑻交通费(包括亲属处理事故的部分):¥ 2,45
9.00 元;
⑼住宿费(包括亲属处理事故的部分): 180.00 元;
⑽其他费用:处理事故人员的餐费¥ 570.00 元,李×换血衣服的费用¥ 15
1.00 元,电话费:¥ 1
3.00 元,杂项开支¥ 30.00 元;本项合计为¥ 76
4.00 元。
以上合计为: 807
5.45+1181
5.60+630+40
5.85+5643
2.72+5000+22080+2459+180+764=107,84
2.62 元。
此外,被告的人身伤害侵权,造成了原告身体的七级伤残,其肉体、精神受到很大伤害,今后已经部分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其职业受到许多限制,交际受到很大影响,还会由于眼睛的变化,受到别人异样的眼光,为保证原告今后生活所需,除以上已经实际开支了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补助、护理费、误工费等以及今后生活必须的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外,还需要补偿必要的精神赔偿费,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考有关案例并结合李×受到的损害,原告提出 5 万元的精神赔偿是完全合理的。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
二○○○年四月十三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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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病离婚民事起诉状
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是精神病患者另一方不希望再继续生活下去,这个时候可以提交诉讼状起诉离婚。而患有精神病离婚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需要包含原告以及被告的基本情况,其次是诉讼请求以及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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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的现状
[律师回复] 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虽然稀少,但对于常关注社会新闻的观众们肯定不陌生,对于之后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这样的新闻情节大概就更加不会陌生了。那么精神病人犯罪之后要判刑吗?其实这个问题本身不算一个特别复杂的问题。只要学会区分,就能找到答案。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既是权利的平等,也同时是义务和责任的平等。法律保护人的生命权,任何人杀害他人都犯法,都是犯罪行为,不管行为人是不是精神病人。所以精神病人肯定是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上构成犯罪,不代表必然结果上就会受罚,这涉及到我们以前介绍过的另一个知识:刑事责任能力。 由于法律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精神病人犯罪之后承不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我们要结合以前我们介绍到的方式来审查,如果案件中的人员属于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力人,他还是要承担相应程度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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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官司要上诉,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精神病刑事上诉状范文
[律师回复]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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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该不该量刑
视情况而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需要判处刑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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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请问精神病买房写精神病人的名字有效吗?
[律师回复]
1.残疾人申请、村(社区)初查: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村委(社区)或残协申请,村委(社区)或残协按照残疾标准进行初查,初查符合的该村(社区)负责人签署经办意见、经办人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   
2.镇(街道)残联初审登记:镇(街道)残联经办人或负责人严格按照残疾标准进行初审登记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上的内容(此两表由县残联提供给各镇街残联,也可自行复印),贴上申请人二寸免冠彩色近照(所填姓名和所贴照片必须与身份证或户籍上的姓名和人物相同),镇(街道)残联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并指导残疾人参加残情鉴定。   
3.县定点残疾鉴定医院鉴定:县定点残疾鉴定医院的评定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残疾标准进行认真细致鉴定,并签署“评定意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评定结果及其姓名和日期,加盖该医院的公章。   
4.县残联登记审查、网上报市残联审批:县残联在接收到申请表和评定表后进行网上办证登记并会同镇(街道)残联人员一道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县残联负责人把关签署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报市残联网上审批,审批合格后打印《残疾人证》。   
5.市残联审核批准,加盖钢印。   
6.证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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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犯罪,因为情况不同,所以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讨论。如,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不过要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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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虽然稀少,但对于常关注社会新闻的观众们肯定不陌生,对于之后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这样的新闻情节大概就更加不会陌生了。那么精神病人犯罪之后要判刑吗?其实这个问题本身不算一个特别复杂的问题。只要学会区分,就能找到答案。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既是权利的平等,也同时是义务和责任的平等。法律保护人的生命权,任何人杀害他人都犯法,都是犯罪行为,不管行为人是不是精神病人。所以精神病人肯定是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上构成犯罪,不代表必然结果上就会受罚,这涉及到我们以前介绍过的另一个知识: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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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诉讼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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