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的债权如果属于法律规定能够出质的权利则能够进行质押。法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汇票,本票,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欠款等,都能够进行出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能够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能够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够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三角债权债务能够抵消吗
能够协商一致抵消。“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乙企业欠丙企业的债,丙企业又欠甲企业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是一种无秩的开放的债务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能够抵销。
三、债权质押生效要件是什么
债权质押生效条件具体如下:
(一)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
(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三)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
(四)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能够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能够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够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判决生效债权能够质押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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