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租赁合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具体生效条件有: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符合小产权房买卖的合法主体;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他法定生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具体如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2、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④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4)房屋转租的无效情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一)协议签订时间。我国民法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要尊重和遵守交易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协议或买卖行为是否经公证。一般经公证的行为或交易文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三)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取得卖房一方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或人民政府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如人民政府已经为买方颁发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基本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四)交易房屋是否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一方是否对交易房屋形成稳定的居住事实。
(五)买房一方是否还另有住所或是否在他处还持有另一封宅基地。
法院将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性出发,最终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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