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了是否还能复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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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了是否还能复议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了是否还能复议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了是否还能复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签字不可以复议,只能复核。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签字对方能开走车吗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不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对方也可以将车开走,因为当事人不签字并不影响对方申请解除扣押车辆,也不影响事故责任书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认定书不服,可以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三、交通事故私了是否需要签协议

交通事故私了,最好是签订赔偿协议。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私了的,要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了是否还能复议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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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认定书签字后能复议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交通责任认定书签字后能复议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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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意签字了,还能提出复议吗?
[律师回复] 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事故认定书做出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交警应当在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复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进行复议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七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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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认定书签字后能复议吗
交通责任认定书签字后不能复议。1、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一种证据,不是行政行为。2、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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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签字,还可不可以提出复议?
[律师回复] 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事故认定书做出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交警应当在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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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申请书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人:闫某某,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乡史庄院,身份证号:4104821553。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201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8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8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李律师
二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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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能复议吗?
可以。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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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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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认定书签字后可不可以复议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可不可以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交通责任认定书签字后可不可以复议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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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在农村的老家有一块土地,已经很久都没有种了,现在在厂里打工呢,回家的时候却发现土地被人非法占领了,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何书写的呢
[律师回复] 被申请人:定州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人:某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依法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682201500021)。
申请人称:2015年10月16日,作为重大利益关系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三人在定州市某城区开发建设某综合商业体项目的有关信息。201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于2015年4月20日为第三人的某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682201500021)。但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其做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着重大利害关系,不符合国家城乡规划管理政策规定,行政许可程序不合法。
一、2013年第三人就开始拆除原地面附着物,2014年中开始打桩、挖槽、昼夜施工修建某广场。其用地面积22398平方米、总规划设计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距申请人居住的某楼只有20.5米。截止2015年8月底,其地下两层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已基本建成,严重侵害了公众环境和利益,严重违法,不可以为发生2年之久的非法建设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此处土地性质类别原为居民生活用地,第三人也是这样规划设计的某居民小区,更是这样向公众宣传、承诺的,现在为了牟取最大商业利益而改变原规划的用地性质,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是不能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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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如何提复议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如何提复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何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___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___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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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认定为证据,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终局裁决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第三,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2005年3月 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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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申请复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认定为证据,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终局裁决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第三,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2005年3月 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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