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决议的通过人数应该是怎样的
视决议事项而定。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如果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即半数以上表决权即可以通过。
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若章程没有规定时,股东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
(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多数决,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议决议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会议决议是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后作出的最终决定。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事、审计师或者清算人,决定其报酬,分配公司盈余、股息、红利等。
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特殊事项作出的决议,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订立、变更或终止公司财产或业务转让合同、转让别人财产或业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会的决议需要几人才能通过
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如果是普通议决事项的,一般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议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反对票与赞成票相等时,由董事长裁决。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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