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只能不能由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流程不是只能不能由法院执行,行政机关也是有权力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能不能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能不能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二、行政强制措施长时间不执行能不能再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长时间中止执行的,但中止执行的事由小时候,能不能继续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不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不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不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不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三、行政强制法能不能解决强制征地
不能不能的,行政强制法没有涉及强制拆迁征地等。如果从严格的法律定义来看,强制拆迁事实上是行政机关代为履行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已经裁决的执行命令,属于间接强制。就此而言,《行政强制法》未能不能明确、具体规定的,实际上是强制拆除房屋这种代履行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固然对行政权力的强制行为有所限制,但它只是限定强制行使的某些方式,并未对行政权力行使本身构成约束。换言之,造成强制拆迁、强制征地的那些环节,《行政强制法》并无管束之力。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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