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诈骗助犯如何判刑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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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案件的帮助犯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帮助犯一般会认定为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诈骗助犯如何判刑的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根据规定诈骗助犯如何判刑的?

一、根据规定诈骗助犯如何判刑的?

1、诈骗案件的帮助犯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诈骗不仅仅是按流水量刑

诈骗是按流水来定罪量刑,但确定最终刑事处罚的时候不仅仅考虑流水,具体数额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有所不同,数额在3000到10000的量刑较轻;三万到十万的则要处以更高的刑罚。五十万以上的,则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诈骗案件立案需要证据吗?

1、报诈骗案并不需要提供证据,只要提供相关的线索即可。

受害人因为受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公安机关立案并不需要什么直接的证据,只是要求报案人如实报案,那么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条件,自然就会予以立案。而诈骗案的证据,应该是由司法机关来侦查、收集。具体的证据类型,就包括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等。

2、诈骗立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单据,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手机短信等等。

(2)将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带着被骗经过和被骗单据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事警察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并由民警作一份报案笔录。

(4)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三、诈骗案的流水如何算?

1、诈骗案的流水以实际诈骗数额、或者已经准备诈骗的数额计算。

立案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查银行流水。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询单位不能迳自到储蓄所查阅帐册;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应保守秘密。

2、财物被骗,受害人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1)其中,物证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与其它证据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诈骗罪是属于财产类型的犯罪案件,诈骗金额与最终可能会受到的刑事处罚直接相关。法院在判处诈骗犯承担刑事处罚之前,需要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判断诈骗案件的流水具体是多少。在确定案件流水的时候,一般需要冻结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的银行卡。

法院审理诈骗案件的过程之中,若是发现诈骗案件存在帮助犯,那么通常会将帮助犯认定为是从犯。阅读此文后,若是对诈骗助犯如何判刑的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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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其他法律相关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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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根据相关法律重犯和累犯的区别是什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重犯一般指再犯,就是以前犯过某罪,被处以刑罚,后来又犯相同的罪的情形。累犯和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较严格,它一般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较累犯为广,不受刑罚的种类,刑期是否执行完毕,以及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内犯罪等条件的限制。犯罪学上所称的惯犯,是指以一定形式反复犯同一种类罪的人。累犯、再犯和惯犯与一般犯罪人相比较,在人身危险性,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劳动改造后的反复性等许多方面,都有一些特点。累犯和惯犯实施的犯罪,最多的是盗窃。其次是流氓罪。再次是诈骗罪。第四位是罪。关于根据相关法律重犯和累犯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大家都明白的是,重犯通常情况下指的就是再犯,再犯和累犯都是说明犯罪嫌疑人是有前科的,但是两者的区别是累犯的法律概念比较严重,也就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又再次犯罪的,这就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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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根据新刑法累犯应该如何加刑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缓刑犯不适用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从法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
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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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诈骗犯判刑几年?
诈骗犯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诈骗数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即诈骗犯判刑几年,与诈骗金额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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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根据新刑法累犯加减刑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缓刑犯不适用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从法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 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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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法的规定累犯怎么加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缓刑犯不适用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从法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 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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