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不可不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的。拘留并不是刑事处罚措施,被拘留人员不属于犯罪分子,所以是不能适用保外就医的,如果有严重疾病的,可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可不可以适用的情形如下: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保外就医可不可以一直到刑满
保外就医不可不可以一直到刑满。保外就医期间也算刑期的,属于监外执行。如果病愈后刑期未满,就继续执行剩余刑期;病愈后刑期已满,就释放。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可不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的情形有什么
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不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一、患有严重传染病,如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二、患病反复发作的,属于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患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四、患有严重唿吸系统疾病。
五、患有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六、患有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患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八、患有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九、患有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十、患有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一、患有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三、患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
十四、患有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患有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十六、患有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七、患有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尘肺病伴严重唿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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