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不认罪退赃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档退赔退赃无法减轻处罚,会导致这些案件很难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如果积极退赔退赃可以成为法定减轻事由,就架起了犯罪行为人“回头是岸”的一道虹桥。积极退赔即使不能免除处罚,但如果可以实质性减轻犯罪行为人处罚的,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属一般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均会尽力为之。
3、在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属已有强烈退赔减刑意愿的情况下,说服犯罪行为人以良好态度进行认罪认罚应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
积极退赔又认罪认罚从而减轻处罚,对于被害人来说得到了极大经济补偿,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得到了实质性的量刑从宽,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能减轻相当大的办案难度和压力,对于社会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教育作用,这是多赢的局面。积极退赃退赔如果可以成为法定减轻事由,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共振效果。
二、如何认定诈骗罪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严、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诈骗罪是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2、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行为人的家属不一定可以退赃,诈骗罪的案件中如果犯罪所得的财产转移给家人了,则家人需要退赃。至于是否将犯罪所得转移给家人了,可能需要公安机关等依法确定。以上就是关于诈骗罪不认罪退赃怎么判的相关介绍。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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