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不是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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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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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农民工是不是劳动关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农民工是不是劳动关系

一、农民工是不是劳动关系

农民工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认。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即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足疗师是不是有劳动关系

足疗师是不是可以认定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首先是劳动者双方是不是存在管理以及被管理的关系,其次,用人单位是不是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罪后,用人单位是不是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由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规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规培是不是可以认定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首先是劳动者双方是不是存在管理以及被管理的关系,其次,用人单位是不是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罪后,用人单位是不是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由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农民工是不是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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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自治区,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征收土地的,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三,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如何补偿征地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宅基地补偿标准:宅基地补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1。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一、国家征用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补偿费规定: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1
1、未来,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二,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2,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6。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怎么补偿,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规定、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9。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应当依照合法、公正,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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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什么?
初步判断是劳动关系,但是也要分具体情况,农民工只是一种群体的称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者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该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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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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