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不可以否查封被告在其他公司名下的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不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不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二、对于公司股东股权的抛售公司是否可不可以够收购
对于公司股东股权的抛售公司原则上是不可不可以够收购的。可不可以收购的情形有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以及连续五年有分配利润的条件却不分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可不可以收购本公司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可不可以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不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于公司股东股权的抛售公司可不可以够收购
对于公司股东股权的抛售,公司是不可不可以够收购的。因为公司原则上是不可不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可不可以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不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法院可不可以否查封被告在其他公司名下的股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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