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离婚要注意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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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院诉讼离婚要注意的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法院诉讼离婚要注意的有哪些

一、法院诉讼离婚要注意的有哪些

诉讼离婚要注意:

(1)孩子直接抚育权归属问题;

(2)夫妻共同产业怎么切割;

(3)怎么断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

(4)无过错补偿的有关规则。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起诉,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那么就准予离婚。

2、如果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诉讼离婚有哪些特征

诉讼离婚有以下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法院诉讼离婚要注意的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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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诉讼要注意以下事项:1、注意证据的收集。2、诉讼时效不应忽视。欠款纠纷,诉讼时效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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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要注意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要注意的诉讼时效
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提讼,人民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设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过长,情势发生较大变化,难于审理;也防止因时日过于久远,义务人举证困难,,从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失效的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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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诉讼股东吗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注销后诉讼股东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注销后股东吗
公司注销后,该主体已经消失,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无法该公司。若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的,可以该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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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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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诉讼可以注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有诉讼可以注销吗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都知道,公司的注销登记是公司解散的最后一个步骤,公司的注销登记对于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和股东的责任都具有重大的影响。那么,公司在打官司时,也就是诉讼过程中,可以注销登记吗?
在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在诉讼期间,若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则无法保证对该案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合理的清算和处理。债权人无法及时依法参与到债权分配中,直接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此外,由于诉讼期间公司被注销登记导致其丧失法人资格,即无法作为合法的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中,因此将面临诉讼主体变更问题。此时,该公司的原股东将可能被追加成为案件的当事人,甚至最终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因此,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进行注销登记,这样既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公司的合理清算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依法合理地进行公司清算,全面彻底地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后再进行注销登记才是最佳的公司退出市场方式。
通过上面的这些解答,我们可以知道,为了保护各方面的权益、方便后续清算以及股东责任的承担,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在参与官司时,最好不要进行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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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离婚要注意什么?
1、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规范书写起诉状。2 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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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额诉讼的注意事项
1.明确原被告主体资格
即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写状的时候要写清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确定案件由哪里的管辖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包括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或者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持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医院就医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立案材料需哪些
书打印三份,其他证据复印三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一页)一份,如果与银行有关应到银行打印银行流水。到立案庭后,递交状两份,其他证据两份,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被告是单位需要到工商网打印被告的企业基本信息。
什么是小额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法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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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诉讼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明确要“告谁”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到赔偿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也可以告对方的肇事司机。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不仅因为它是车主,而且因为当乘客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就等于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出租车、公共汽车司机有义务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没有做到,就是违约。告对方的肇事司机,理由是对方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此外,从维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2、拿到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至后,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3、合理要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离婚诉讼书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书注意:
离婚书是一份重要的司法文书,它是引起离婚诉讼程序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忽略它的重要性。它应该由最精练的法律语言来撰写,它反映您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目的,以及所依据事实理由及法律支持。当然专业律师往往在起草离婚书时,会对整个离婚诉讼进行整体的策划,居于此原因,在离婚诉讼状上的内容就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展开,哪些内容应该写,哪些内容不应该写上去(改为有可能会在开庭后适当机会提出),都会有一个整体的考虑。
离婚状范文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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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书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书注意:
离婚书是一份重要的司法文书,它是引起离婚诉讼程序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忽略它的重要性。它应该由最精练的法律语言来撰写,它反映您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目的,以及所依据事实理由及法律支持。当然专业律师往往在起草离婚书时,会对整个离婚诉讼进行整体的策划,居于此原因,在离婚诉讼状上的内容就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展开,哪些内容应该写,哪些内容不应该写上去(改为有可能会在开庭后适当机会提出),都会有一个整体的考虑。
离婚状范文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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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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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书要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书要注意些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书应该注意些什么?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就一份离婚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架,吵架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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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公司注销后怎么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如果分公司注销后怎么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注销登记时,如何办理的注销登记,一般而言,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不能以该项企业作为被告进行诉讼。但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呢,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企业注销登记时经过清算的: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另一种情况,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二、债权人应提供什么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
2、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凭证、或者在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为共同被告。
4、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可根据情况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
制作离婚诉讼书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制作离婚书的注意事项
制作离婚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写清楚。一般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在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关信息时,尤其要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使可以根据此地址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手中。
2、诉讼请求要写清楚,离婚请求是一定要写的,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涉及到的财需要写。如果不涉及到子女问题,你不需要写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定要把你是否主张直接抚养子女,你要求对方支付费用费与否,如何支付抚养费等问题写清楚。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一定要把财产清单列清楚,要求如何分割写清楚。
如果涉及债务承担问题,一定要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分清楚。
如果有损害赔偿的事实存在,一定要记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总之,要把你的诉讼请求写清楚。
但根据诉讼技巧,在有些情况下你可以省略到一些诉讼请求,从而让被告在反诉中提出,这是需要诉讼经验的,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咨询律师。
3、陈述事实与理由,一般需要注意:除了写明婚姻状况外,要求离婚的理由尤其需要注意,把你要求离婚的理由要写清楚,尤其要注意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如果有符合法定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就一定要写上去。
4、写明书要递交的人民的名称,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管辖的规定来写明,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5、最好原告人一定要记得签名并具名时间。
6、最好要记得离婚书要一式两份递交到人民,并附上证据目录,把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项等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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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开庭注意哪些?
离婚诉讼开庭注意的有对于当事人身份证材料,以及还有答辩状,同时还有证据一定要带齐,法院需要当事人做的相关陈述一定要提前做好,而且对于陈述的事实一定要清楚,这样才能被依法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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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书需要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书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书应该注意些什么?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就一份离婚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架,吵架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即可。
交通事故处理诉讼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处理诉讼注意事项
1、不要随便签署赔偿协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担心打官司麻烦,时间长,为了息事宁人,与肇事方了签订赔偿协议。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提醒您: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赔偿程序,草率签订协议,会严重侵害您的权益,以致赔偿数额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张。本律师团队专业处理交通事故,会在短时间内为您争取到满意的赔偿。
2、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治疗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医疗费,受害人家属延误治疗,以等待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再治疗。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家属及时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事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等信息,对于外地车辆,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权利能力得到主张,判决能够得到履行。
4、理赔中不要将任何原件交给对方
对于事故发生后,在和对方协商的过程中,尤其是对方要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切勿将有关医疗凭证及诊断时医院拍摄的片子,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的原件交给对方。在我们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证据都让肇事方拿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保险公司又拒绝将有关证据退还。受害人手中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全时,会给造成重大障碍,甚至不能立案。
5、切勿自行委托伤残鉴定
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
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
(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等,就应该受理。
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理由是:
(1)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无权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干预。
(2)《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规定实际确认了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于债务人不公平。即使债务人当时的财产状况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可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好转,因此不能确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理由是对于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等到债权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故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1)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如果不及时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或者因时效已过而权利消灭,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在明知债务人将来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眼看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而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于债权人不公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现代各国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的对未来可以预见的风险进行预先自我保护,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均是在当事人的债权履行期限未到时,允许当事人提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在代位权制度中,也应该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对债务人即将过时效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2)从境外的立法例看,均允许债权人在该情况下行使代位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并没有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作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我国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的,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日本和我国地区立法虽然规定债务人的债务陷于迟延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但他们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日本等将迟延履行作为代位权成立条件的国家均将代位行为分为保全行为和请求行为。保全行为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进行的行为,如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等。请求行为分为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和向提讼的行为。其中,保全行为可以让债权人在其与债务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以前中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保全债务人的权利直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以防止因自己的债权未到履行期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致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不受保护的情况发生。保全行为不受债权人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到期的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42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于债务期限未届至前,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我国没有代位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在该情况下,应该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减少而受到损害,代位权的行使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改变债务的履行期限,否则,不但对债务人不公平,而且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因此,在债权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不宜按照《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
(4)由于规定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受益,既没有增加其负担,也不会损害其利益,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律对其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民事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权。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只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进一步解释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或者占有质押物,或者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具有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一般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只有在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变卖之后,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才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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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庭前调解注意事项有哪些
1、对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多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参与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至少应当做到避免非实质性的争议进入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关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实践中有案例将除争议双方外的其他所有债权人、被执行人追加为第三人,一揽子解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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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离婚诉讼书应该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书应该注意些什么?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就一份离婚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架,吵架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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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纠纷一直协商仲裁解决不了时,通常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那么拆迁纠纷行政需要注意什么事项?拆迁纠纷行政诉讼主要有期限的疑问,原告可以在什么期限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中,若遇到即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超过期限后,向上一级,上一级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面在本文介绍。
一、期限问题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为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期限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为的,则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动产的诉讼最长期限为5年,关于不动产的诉讼最长期限为20年。
二、即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怎么办
这是在立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在收到状7日以后,向上一级人民。
最高人民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受诉人民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中级人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所以当到中级人民时,中级人民必须作出处理。
三、诉讼过程中明知道对方违法证据却无法取得怎么办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收集证据吗
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以及其他公民、组织收集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被告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
交通事故解决诉讼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解决诉讼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处理诉讼注意事项
1、不要随便签署赔偿协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担心打官司麻烦,时间长,为了息事宁人,与肇事方了签订赔偿协议。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提醒您: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赔偿程序,草率签订协议,会严重侵害您的权益,以致赔偿数额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张。本律师团队专业处理交通事故,会在短时间内为您争取到满意的赔偿。
2、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治疗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医疗费,受害人家属延误治疗,以等待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再治疗。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家属及时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事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等信息,对于外地车辆,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权利能力得到主张,判决能够得到履行。
4、理赔中不要将任何原件交给对方
对于事故发生后,在和对方协商的过程中,尤其是对方要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切勿将有关医疗凭证及诊断时医院拍摄的片子,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的原件交给对方。在我们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证据都让肇事方拿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保险公司又拒绝将有关证据退还。受害人手中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全时,会给造成重大障碍,甚至不能立案。
5、切勿自行委托伤残鉴定
离婚诉讼怎么答辩,离婚诉讼开庭时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离婚诉讼怎么答辩
(一)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
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
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虽然诉至,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到,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二、离婚诉讼开庭时要注意什么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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