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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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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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处罚问题带来帮助。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处罚

一、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处罚

非法行医的情形:

1、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2、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3、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4、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5、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开办医疗机构的;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什么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怎样认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如何量刑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识非法行医罪需要从它的四个方面去了解:

1.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3.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4.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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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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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行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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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什么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二、医用产品损害
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三、疾病的自然转归
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四、非医疗意外
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五、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
六、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七、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归纳起来,并发症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八、患方不配合治疗
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九、非人身损害纠纷
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论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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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处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处罚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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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什么是非法行医?哪些情况属于非法行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请教一个问题:什么是非法行医医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实习医生作患者的住院主管经治医生,让其给患者写病历、开处方且无上级医师指导。导致患者因小病而逝。此行为是否是非法行医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36条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院的所做所为,是否适336条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卫生。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就实习医生而言,由于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所以该事故我认为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就本案而看,医疗机构有向患者告知有关信息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而医院在从事医疗活动中,未将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造成了患者的人身伤亡,就这一点上说医院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责任.(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什么情形属于重大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属于重大医疗纠纷
一、重大医疗纠纷的情形
1、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来访人数多于规定人数的,情绪较激动。
2、虽未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但一次来访人数多于规定人数的,情绪较激动。
3、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阻塞交通等,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4、患者死亡后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将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或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
5、出现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围攻、殴打、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6、疑有职业医闹及社会参与。
7、以自杀、跳楼、等方式威胁索赔。
8、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二、重大医疗纠纷如何防范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了规定人数的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重大医疗过失,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
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可见,准许当事人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民事责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协调解决,否定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悖法意。它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的程序。尽管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处理,但申请后应适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先在规定期限内由审查,决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申请人承担。诚然,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违反报告规定,患者可以申请处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却相差如此之大,难以理解。唯一导致区别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存有争议和不论医患双方有无争议,医方履行了报告义务。医方违法不报告,其义务还更少。于理不通。
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处理的争议,可能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不应按申请处理程序进行,它不属于申请处理程序的范围。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一样是推断属于医疗事故,还需判定或鉴定,这和医疗双方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争议一样。因医疗机构不报告而适用申请程序是没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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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处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什么情形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的处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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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非法行医包括什么情形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行医罪,就是指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属于消极的身份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即使没有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也不成立本罪;但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教唆或者帮助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行为内容:非法行医,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属于典型的职业犯(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只能认定为一罪)。
不符合行医特征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其他犯罪:
(1)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致人死亡罪。
(2)卖假药、劣药或者以行医为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认定为诈骗、盗窃、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等罪。
(3)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特定人医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例如,某医院护士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答应同事乙的请求,商定以1500元为乙之子丙戒除毒瘾。甲在没有对丙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并不了解其毒瘾程度的情况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下来的一张戒毒处方为丙戒毒。在对丙使用大剂量药品时,丙出现不良反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甲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他并没有反复、继续私自为他人戒毒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反复实施这种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在非法从事医疗业务,因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对于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非法行医的违法性。
4.责任要素:
故意,不要求营利的目的(职业犯)。但非法行医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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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有哪些情形属于严重
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了五种情形,即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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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非法行医致人伤亡属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行医致人伤亡是不是属医疗事故
不是。因为主体不适格。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不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指范围之内。此类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
非法行医的行为主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人。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在哪里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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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情形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非法行医的情形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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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怎么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二是,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出现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病员为特异性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在基础麻醉或推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若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才;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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