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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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不能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不能行使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能不能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不能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能不能按照规定决定基层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能不能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能不能一并处理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能不能并处。行政处罚属于承担行政责任,而刑事处罚属于承担刑事责任,二者是不同的;但是对于同一个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其中的拘留能不能与拘役有期徒刑相折抵,而罚款能不能与罚金相折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能不能知道,如果遇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不能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能不能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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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乡政府调解,土地划归乡镇政府,对方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双方都没有签字按手印,调解还没有生效,可以申请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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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也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乡镇政府有行政处罚的权利,如果被处罚的个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强制执行。如果乡镇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限,其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处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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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家规定,国务院可以将行政处罚权授予个大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其中就包括行政机关。那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应当具有吗?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三大类型,其中乡镇政府也是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的,其是属于受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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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和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原宅基地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制件见本页背面)
乙方(现宅基地租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制件见本页背面)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现甲方_______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段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租用给乙方永久性使用(以双方签订日期开始),其四至图(村委红线图)范围如本协议附图所示。附图及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本合同立即生效,同时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清租用费给甲方,共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费用包括村委规划费和宅基地配套费用)
二、甲方将宅基地使用权租给乙方永久使用后,除了与本合同产生法律责任外,宅基地此后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安全事故及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由于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土地租用,如以后政策有所变动,允许以乙方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又或者可以宅基地过户的,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并由甲方签名作实为准,甲方五日内必须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租用期间所有费用总金额的50违约金。
四、甲方隐瞒该宅基地已知现存争议、共有、现租、抵押、已查封造成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宅基地的情况,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退回乙方支付的宅基地使用权租用金额,并向乙方支付宅基地使用权租用总金额50违约金和地块内乙方已投资所有费用金额的二倍违约金。
五、甲方依约履行合同后,如乙方以后将宅基地使用权租用给第三方,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将原租用协议重新与第三者签订,租用协议签订与甲方、乙方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
六、乙方受让后,要在宅基地四至图范围内建房,甲方无权干涉。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乙方施工期间,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有碍于施工的因素以保障施工正常运行。
七、在不涉及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如乙方需暂时以甲方名义到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必须配合,所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如果国家或当地政府对该地征收,乙方必须服从,该地所有补偿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国家或当地政府对该地征收不予补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无需退回宅基地使用权租用金额给乙方。
九、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后,在使用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则按甲方反悔现时当地房地产小区最高商品房2倍价格赔偿(按整栋建筑物的投影面积计算)和退回租用地的租金给乙方,付款完毕后原住宅地(四至图)及整栋建筑物的使用权和设施立即无条件归甲方,与乙方无任何关系;如乙方反悔,甲方不用归还租用金额。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由吴川市人民诉讼解决。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名(注:凡是手写处均按手模)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签名人手指模)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签名人手指模)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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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乡镇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乡镇政府对违法个人或者单位处罚后,如果对方不配合拒绝接受处罚,政府部门可以对其强制执行,对当事人告诫后,经过申辩制作执行决定书然后送达给当事人。当然,政府部门无权处理,也可以去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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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有哪些法定土地管理职责?
[律师回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第二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列入乡(镇)人民政府长期目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乡(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经设区的市(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职责要求,维护工程设施,改善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6)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
第三款、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要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用途不改变。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9)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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