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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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裁员是否要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向被裁员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裁员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一、公司裁员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向被裁员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可不可以随便裁减员工

1、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裁员,如果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有: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哪些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只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可以裁员了吗?

即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不代表用人单位就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条件时,用人单位方才具备解除权。

所谓“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再具有客观上可能性,如某一类型的业务全部取消,但相关的职位仍在招聘新员工,则难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对于该要件,具体判断时要着重审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是否是不可回避的情况,如用人单位仍可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还在招聘同岗位的员工等,则不符合“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条件。

公司裁员是否要支付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依法进行裁员的,应当向被裁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员工面临失业困境时,要首先判断企业是否达到经济性裁员要求,再关注企业裁员程序上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给予补偿金等事项,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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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r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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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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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为和市属合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或所属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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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裁员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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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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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都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前的收费要求,即2008年1月1日前的标准,可以了解一下。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4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0至61条、《劳动争议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268号附件)第2项规定: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
(2)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3)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4)费用分配原则
①、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②、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败诉 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理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酌 情分担,双方分担的数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③、撤诉案件,仲裁费申诉人负担。
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鉴定、勘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议(查)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复议(查)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列入劳动争议处理费; 未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由申请方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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