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之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房屋拆迁之前要做的准备工作有: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
4、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
房屋拆迁的程序有: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6、申领拆迁许可证。
7、发布拆迁公告
8、拆迁冻结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拆迁之前要做什么准备
拆迁之前要做的准备:
一、了解拆迁规定及拆迁信息;
二、要学会如何保存证据;
三、妥善处理各类征收文件;
四、拆迁方送来的文件可以收,可以看,但不要随便签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拆迁工作是否需要公告
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公告。房屋拆迁应由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拆迁内容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一并做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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