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可不可以由股东会聘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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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可不可以由股东会聘任

一、经理可不可以由股东会聘任

经理可不可以不可不可以由股东会聘任,而应当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理有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以及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不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二、公司可不可以收购股东股权

公司能收购股东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不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会股东缺席怎么处理

股东会股东缺席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则可不可以与该股东进行沟通,了解该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的真实意图,可不可以通过受让该股东股权方式让其退出公司;

若协商不成,可不可以采取比如增资扩股方式对其股权比例进行稀释,直到其股权比例不影响股东会正常经营。若稀释行不通,则可能得考虑以公司僵局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不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经理可不可以由股东会聘任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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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吗
不能,公司经理不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总经理只能由董事会聘任,其它机构和个人没有这个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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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的前任总经理被猎头公司挖走了,去了一家国有资产公司,待遇比我们公司要好的多,现在我们公司又要聘请新的总经理,那总经理聘任可由股东会做出吗?
[律师回复] 从第《公司法》50条来分析,而要联系公司法目的、原则和其他条款加以综合分析。结论是不能。

从公司法各条措辞及公司治理原则来看,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两个必设机构,二者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责,享有各自的法定权力。虽然大部分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股东会却不能随意减少或限制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享有的由公司法(第47条)明确列明的权力,否则将失去其作为必设机构的意义。公司法对于任意性条款,一般都特别申明“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7条前十款列明的董事会职权从性质、措辞和目的来看,属于强行性条款,不得改由股东会行使,更不可能改为某个股东单独行使。其第(八)、(九)款规定了对于经理的设置和任命,是董事会职权的一部分,不能改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之所以董事会有其独立地位,而不是股东会或控股股东的附庸,是由现代公司制度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分离”的原则决定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小股东利益的合理保护。

从第50条措辞来看,经理并非必设机构,而是董事会可任意决定是否设置和任命的机构,其职权完全可由章程规定(在不侵犯股东会和董事会法定职权的前提下),也可由董事会授权。从性质和目的上看,经理属于董事会的附设和执行机构,不能独立于董事会而存在,因此从逻辑上和优化治理的角度来讲也应该由董事会任命。如果由股东直接任命经理,则经理就成为了独立于董事会的机构,架空了董事会职权,很大程度上减损了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的目的,也不利于公司的顺利运行及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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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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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的一个表弟,他大学毕业后开了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现在他朋友想要投资入股,不知道怎么做,我帮忙给问一下聘请的股东,请问公司的股东入股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02
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1)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下比较放心,当然如果公司比较小,也就无所谓。
(2)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注册资本,还是股权转让。
(3)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03
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并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入股协议(包括股权比例、分红方案等)。
04
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05
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06
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07
登记流程:首先要到当地工商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然后拿着已有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有现在法人的身份证、还有股东决议、以及变更登记表还有个人的一切证明,估计还要出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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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吗
公司经理不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总经理只能由董事会聘任,其它机构和个人没有这个权利。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可以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等。股东大会主要是对公司经营上一些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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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您好,我叔叔是一个公司的股东,我叔叔前几天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因为私自挪用了公司的公款,被其他的股东给发现了,打算召开股东大会,能解聘股东在公司的职务吗
[律师回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除名规则适用的情形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解除股东资格这种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法定股东除名情形强调“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在公司章程未对股东除名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有关股东进行除名。但是在“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和股东会不能依据该司法解释对股东进行除名。
案例:部分未出资股东不能被除名。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生贵诉上海吾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 [17] 吾创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分三期完成出资,其中股东黄生贵的第三期出资情况为已实际出资85万元,剩余35万元,2014年3月股东会形成的决议案第四条载明,如股东未能按约定期限、金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可以协商代为出资,代为出资部分股权转让至出资股东名下。黄生贵认为此决议系对其股权转让自由权的剥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决议第四条的内容实为对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就其未出资部分的股东资格予以除名,法院认为解除股东资格措施应适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其中。
(2) 做出除名决议时被除名股东能否表决
关于被除名股东能否参加表决,
首先是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由于被除名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其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都应受到限制,在被除名股东未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下,也不应享有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
其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且股东会做出除名决议时,可能出现被除名股东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在股东会做出除名决议时被除名股东无表决权。
案例:小股东废除大股东资格。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 [18] 万禹公司因其股东豪旭公司(占万禹公司99%的股份)抽逃全部出资,遂出具股东会决议,解除豪旭公司的股东资格。双方就此份股东会决议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3) 催告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的规定,公司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并未具体限定“合理期限”的时间,所以建议在章程中约定,如“公司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有权催告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自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股东会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
实践操作编辑
股东资格除名在实践操作中的流程如下:
(1) 通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2) 如其未在合理期限返还出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具有提议权的机构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将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将要做出决议的事项、各方表决权(由于被除名股东不能参加除名决议的表决,尤其应该注意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通知各股东;
(3) 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的股东资格除名的决议;
(4) 公司持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相关手续;
(5) 如工商行政部门不能认定股东资格除名的决议的效力,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在法院做出有效判决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持法院有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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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是不是能由股东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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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的一个闺蜜,她结婚后和丈夫一块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公司股东有两个,最近年底要开大会了,我帮忙给问一下聘任经理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召集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
  董事长或召集人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所议事项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前二十天通知参会股东,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日通知参会股东。
  
(3)召开会议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如果不能亲自出席,可以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进行表决,如遇表决,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表决。股东亲自出席会议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
  
2、提案
  股东大会上的议事项一般是由董事会提出,如果有股东认为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之前已经提交给董事会,但是在股东大会上并没有被提出,这时股东拥有临时提案权,持有公司股票份额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大会召开前十日临时提案并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则需要在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此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然,这些的前提是股东的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并且需要是有具体的议事项才可以,并不是任何达到条件的股东都可以随意提案。
  
3、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在开会期间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是保障股东大会运作是否规范,决议是否有问题的前提。议事规则包含股东大会如何召集,如何召开,如何行使权限,审议事项以提案等等的一系列股东大会运作的详细规则。
  
4、决议的撤销
  当股东大会的决议与一些法律法规相背离的时候则无效。例如召集、表决、议程等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可以在决议提出的六十天内向法院提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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