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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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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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哪些

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哪些

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一)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四)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是《劳动法》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三)现役军人。

(四)家庭保姆。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原则如下:

1、继续坚持自治与管制相协调。

2、继续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

3、对劳动者分层保护。

4、对用人单位分类适用劳动合同法。

5、强化劳资双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

6、适当调整矫枉过正的不合理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哪些

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

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都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哪些是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都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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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和性质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有:
(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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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的调整对象?
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证券法》以调整证券交易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发行关系。这一规定还明确了我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确立了《证券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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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债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债权,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争议都比较大。  如果保护债权,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侵权责任的无限放大。比如,你撞了一位某酒吧的签约歌手,某酒吧因为这位歌手的受伤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侵权责任法也保护债权,那么该酒吧的损失也需要你来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你和那个酒吧的老板是竞争对手,你知道撞到那位歌手该酒吧的损失院超过你需要赔偿的钱,于是你故意撞到那位歌手,那么对该酒吧来说其损失不能得到赔偿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现在也出现了一些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有选择地保护债权的观点。比如,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博士主编的《侵权责任法一本通》认为:对于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救济。最高人民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认为:相对权一般不适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对权存在,仍恶意去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承认侵权责任的成立。(也就是我上面举的第二个例子的情况)而且在司法考试2010年的考题中,也体现了第三人恶意侵犯债权需要赔偿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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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债权?
[律师回复] 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债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2、健康权。
3、姓名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
6、肖像权。
7、隐私权。
8、婚姻自主权。
9、监护权,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10、所有权。
1
1、用益物权。
1
2、担保物权。
1
3、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等权利。
1
4、.专利权。
1
5、商标专用权,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权利。
1
6、发现权,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
7、股权,指投资者因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
1
8、继承权,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
9、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除了上述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如死者人格利益、胎儿利益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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