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书遗嘱具有没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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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手书遗嘱具有没有法律效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手书遗嘱具有没有法律效力

一、手书遗嘱具有没有法律效力

手书遗嘱只要符合遗嘱生效的要件,就具有没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电子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么

电子遗嘱是没有没有法律效力的。

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写遗嘱才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遗嘱有没有好几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公证遗嘱

订立遗嘱必须主体、客体、内容、形式都要合法,以自书遗嘱为例,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且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才有没有效。

其它形式的遗嘱,一般还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遗嘱还应当进行公证。只有没有这样做遗嘱才是合法有没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对于手书遗嘱具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没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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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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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手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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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和遗嘱效力相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书和遗嘱效力相同吗?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相同的法律作用。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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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书遗嘱具有没有法律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手书遗嘱具有没有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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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有效条件有哪些,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遗嘱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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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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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书的效力一样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没有相同的法律作用。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力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是有效的。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案情简介
廖某系某单位退休老干部,生育有3个女儿和1个儿子,儿子早在1992年就离开了人世,廖某决定和三女儿一起生活。1993年,三女儿将廖某接到了自己家中,三女儿的丈夫陈某和岳父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表示自己愿意承担岳父的全部赡养义务。1995年,廖某的单位分给了廖某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当时这套房子的购房款是
2.5万元。由于廖某没有积蓄来支付这笔购房款,于是三女儿和女婿便凑钱交纳了该购房款,一家人也搬进了新房居住。廖某想立下遗嘱,在自己死后将房子留给三女儿。于是三女儿按照父亲的意思,执笔写了份遗嘱,廖某在遗嘱上签了名字。廖某又将遗嘱交给了他的单位,让其来证明房产最终要归三女儿所有。半年后,三女儿又征求父亲的意见,想再请律师做一份遗嘱见证,廖某同意了。于是,两名律师找到了廖某,对其立遗嘱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制作了一份谈话记录,廖某在谈话记录上亲笔签名和按手印,律师事务所据此出具了一份遗嘱见证书,有两位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2000年2月,廖某去世,廖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找到三女儿,要求分割廖某的遗产未果,遂将三女儿告上法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着遗嘱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廖某所拟的遗嘱无效。其理由如下:本案中,廖某所立的遗嘱系由其三女儿代为书写的,是代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廖某在立遗嘱时,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虽然廖某事后将遗嘱交给了其单位,要单位来做个证明,并且又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但是,由于单位的人在廖某立遗嘱时并不在场,也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律师的见证上面只有律师的签名和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却没有廖某自己的签名,因此,本案遗嘱在形式上是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的,应予以确认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遗嘱应认定有效。理由如下:虽然继承法第十七条作了上述规定,廖某所立的遗嘱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律师的见证也没有廖某的签名,但是,从继承法的立法本意上看,不难看出继承法对代书遗嘱设置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目的是为了证明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廖某在立下遗嘱后,将遗嘱交给了单位,要单位来做个证明,证明其房产最终要归三女儿所有,并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对廖某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解并制作了笔录,由廖某在谈话记录上签名和按手印,这些事实可以充分证明廖某立下遗嘱将其房产留给三女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遗嘱认定有效,既不违背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与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没有冲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案例:
梁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梁老太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回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梁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的规定。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邹女士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梁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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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手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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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案例:
梁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梁老太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回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梁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的规定。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邹女士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梁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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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父亲年纪大了,又得了很严重的病,时日不多,就要自己立遗嘱,请问如何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6、符合以上
2、
3、
4、5项条件的,遗嘱才有效,受法律保护;
7、《继承法》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遗嘱的有效性有详细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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