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能收购股东股权吗
公司能收购股东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债权债务股东要承担吗
公司债权债务股东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股东在完成了出资义务后,就仅以出资额或者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
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或者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产生混同等情况的,则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设立以后能增加股东吗
公司设立以后能增加股东,公司成立后想成为股东的自然人需要出资才能成为股东。
然后公司需要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将新增股东的信息记录在册,如果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能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能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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