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可不可以追加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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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可不可以追加担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事诉讼可不可以追加担保

一、民事诉讼可不可以追加担保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不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人可不可以起诉借款人

如果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替借款人偿还了借款的,是可不可以起诉借款人向借款人追偿的。因为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注意起诉要符合下列条件才会被受理: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不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民间借贷可不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

欠钱不还可不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一般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在保证期届满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在保证期届满前承担担保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

如果属于一般保证的,仅起诉担保人,人民法院会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民事诉讼可不可以追加担保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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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可以追加担保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可以追加担保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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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诉讼后可以追加担保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诉讼后可以追加担保吗问题解答如下, 到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保证人,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可追加,也可不追加。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不予认可。民事诉讼后是否申请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期间可以申请人民进行财产保全。在债务纠纷案中,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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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后可以追加担保吗?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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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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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能够追加担保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能够追加担保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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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申请追加被告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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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李某承揽张某工厂的某项安装工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方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工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货款,而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行货物买卖,因此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而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
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
首先,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
第三人,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追加与否是的职权范围。
本案中,张某是否为必要共同被告,取决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结算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张某只负责与李某结算,张某之所以要求李某对外采购要经张某认可,是出于质量监督上的要求,李某对外的采购仍然由李某负责,那么,张某就不是适格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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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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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能不能追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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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告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例:李某承揽张某工厂的某项安装工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方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工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货款,而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行货物买卖,因此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而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
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
首先,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
第三人,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追加与否是的职权范围。
本案中,张某是否为必要共同被告,取决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结算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张某只负责与李某结算,张某之所以要求李某对外采购要经张某认可,是出于质量监督上的要求,李某对外的采购仍然由李某负责,那么,张某就不是适格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不能申请追加被告或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例:李某承揽张某工厂的某项安装工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方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工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货款,而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行货物买卖,因此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而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分析:首先: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
第三人,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追加与否是的职权范围。本案中,张某是否为必要共同被告,取决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结算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张某只负责与李某结算,张某之所以要求李某对外采购要经张某认可,是出于质量监督上的要求,李某对外的采购仍然由李某负责,那么,张某就不是适格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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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不是能追加担保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是不是能追加担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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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追加雇主为被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追加雇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该条规定雇员工伤时雇主承担的责任;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属于这种情形,不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雇主是否属于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也不是的民事诉讼,但也不能完全照搬民事诉讼的做法。认为该解释86条规定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雇主、《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作了规定。这里的雇主承担责任、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不是单纯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需要对承担责任的事实再进行调查举证等诉讼活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雇主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仅仅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被害人依据《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局限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直接根据查明犯罪事实即可以判处民事赔偿,他与被害人之间的雇主责任纠纷,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简单地如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被他人故意伤害,如查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等一系列与刑事案件没有关联的事实,因而不具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性,在刑事审判中有不同的观点,雇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给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是错误的,无限地扩大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针对故意伤害案件中,例外的才能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认为雇主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被他人打成重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必须与刑事案件有关联,因此不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与第九条规定的雇员侵权时的雇主责任,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不基于侵权行为,不仅增加审判庭的调查工作。附带民事诉讼本身不是单纯的民事诉讼。持该观点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6条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雇主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将被害人的雇主责任诉请与刑事案件并案审理,判令其与作为他的雇员的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能否将雇主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仅仅基于与被害人存在雇佣关系,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宜雇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受理:1,受理对被害人的雇主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机械地等同于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的雇主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没有关系,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被告人是否从事雇佣活动中犯罪,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是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进行。综上,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之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但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对于雇员在履行受雇行为过程中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而言具有依附性,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从属性。目前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刑诉法中,它解决的是因犯罪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的事实随着犯罪事实的认定而清晰我们知道,这也是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是刑事诉讼中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应受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共同调整,被告人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然而,原告人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诉请被害人的雇主承担雇主责任的,排斥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判令其与作为他的雇员的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公民,不对侵权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被害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他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与刑事犯罪之间没有联系;雇主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只有在雇员实施损害行为时才能成立,理由如下,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诉讼过程中,雇主没有被刑事,并且与侵权责任相互,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且要与刑事审判一并进行是否应当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在刑事诉讼中;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而且还可能造成判决中身份的混乱。因被害人的雇主不是基于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且《解释》虽然没有规定雇主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必须符合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一条件,因雇佣关系是另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中被告是否可以追加被告人的权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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