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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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是哪些

一、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是哪些

结婚需要满足的形式要件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

需要满足的实质要件如下:

一、双方结婚是自由的,不存在胁迫的情形。

二、双方都没有配偶,符合一夫一妻的规定。

三、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

四、双方既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我国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是哪些

结婚的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1、实质要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形式要件: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想结婚需要具体的条件是哪些

结婚需符合以下条件:

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是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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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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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有效的遗嘱的形式和实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公民。相应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律师提示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之时为准。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前没有遗嘱能力,但订立遗嘱时已经具备遗嘱能力,或者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事后消失的,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相一致。相应的。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即遗嘱内容不能违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形式,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遗嘱人立遗嘱之后后悔,该怎么办呢我们说,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立什么样的遗嘱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后悔了就改吧。然而,遗嘱毕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与否受法律约束,怎么更改已经订立的遗嘱也是一门学问。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在订立遗,遗嘱作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取消原订立的遗嘱。
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必须具备的条件(积极要件)和必须排除和禁止的条件(消极要件)。
各国婚姻家庭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规定有类似的地方,但是不同之处也很明显,由此造成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
(一)当事人的合意方面。
目前世界上除了少数实行封建婚姻和宗教婚姻的地区之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但是对于当事人自愿的要求并不十分一致。
(二)法定婚龄方面。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由于自然人生理条件、习俗和社会经济政策等的不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有一定差异。
(三)禁止近亲结婚方面。
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各国都规定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结婚,但是禁止旁系血亲结婚的范围不同。
(四)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
我国禁止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愈者结婚;瑞典禁止癫痫病人结婚;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有7个州禁止传染病人在传染期结婚。
(五)一夫一妻制。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但是,一些教国家仍然允许制。新加坡《婚姻法》允许男子同时与四个女子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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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有哪些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其一、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其二、结婚的男女双方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其三、结婚的男女双方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其四、结婚的男女双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结婚的形式条件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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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必须具备的条件(积极要件)和必须排除和禁止的条件(消极要件)。
各国婚姻家庭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规定有类似的地方,但是不同之处也很明显,由此造成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
(一)当事人的合意方面。
目前世界上除了少数实行封建婚姻和宗教婚姻的地区之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但是对于当事人自愿的要求并不十分一致。
(二)法定婚龄方面。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由于自然人生理条件、习俗和社会经济政策等的不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有一定差异。
(三)禁止近亲结婚方面。
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各国都规定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结婚,但是禁止旁系血亲结婚的范围不同。
(四)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
我国禁止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愈者结婚;瑞典禁止癫痫病人结婚;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有7个州禁止传染病人在传染期结婚。
(五)一夫一妻制。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但是,一些教国家仍然允许制。新加坡《婚姻法》允许男子同时与四个女子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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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重在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当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不能像刀切豆腐那样分得那么清楚。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时,有几点是要注意的: 第一,要看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一般 首先要对给付(标的)作出界定, 其次要看对完成给付设置的具体条款如何。 第二,期间的设计是否合理。期间是时间段,其两端是时间点(期日),要注意 最后一天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第三,文字、术语使用是否准确。 第四,“名实”是否相符,即合同的名字与内容是否一致。比如,当事人通过买卖一台“样机”来转让技术秘密,就不能把技术转让合同写成买卖合同。 第五,合同文本中有无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有,是否明确、具体。 第六, 最后要闭着眼睛想一下:有无重大遗漏;有无陷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的表述。如果不是审查合同文本,而是审查当事人往来的缔约文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文件),这时候就要特别细心,看看有无要约对要约邀请内容的承继、新要约对原要约内容的承继(容纳规则);有无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等。有的当事人会在当中玩点小技巧、小把戏的,老律师都知道。 二、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欲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审查,简称为对法律关系的审查,它是建立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的,但它更进了一步。不但要看合同文本,还要看其他材料,还要听委托人的介绍。了解委托人之相对人的情况,也是必须的。法律关系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关系能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何,如果法律关系被违反,救济法律关系将如何,等等。形式审查中“名实”是否相符的审查,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审查。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查,必须进入到对法律关系的审查。
什么叫做合同实质审查,什么叫做形式审查?
[律师回复] 一、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重在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当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不能像刀切豆腐那样分得那么清楚。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时,有几点是要注意的: 第一,要看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一般 首先要对给付(标的)作出界定, 其次要看对完成给付设置的具体条款如何。 第二,期间的设计是否合理。期间是时间段,其两端是时间点(期日),要注意 最后一天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第三,文字、术语使用是否准确。 第四,“名实”是否相符,即合同的名字与内容是否一致。比如,当事人通过买卖一台“样机”来转让技术秘密,就不能把技术转让合同写成买卖合同。 第五,合同文本中有无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有,是否明确、具体。 第六, 最后要闭着眼睛想一下:有无重大遗漏;有无陷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的表述。如果不是审查合同文本,而是审查当事人往来的缔约文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文件),这时候就要特别细心,看看有无要约对要约邀请内容的承继、新要约对原要约内容的承继(容纳规则);有无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等。有的当事人会在当中玩点小技巧、小把戏的,老律师都知道。 二、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欲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审查,简称为对法律关系的审查,它是建立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的,但它更进了一步。不但要看合同文本,还要看其他材料,还要听委托人的介绍。了解委托人之相对人的情况,也是必须的。法律关系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关系能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何,如果法律关系被违反,救济法律关系将如何,等等。形式审查中“名实”是否相符的审查,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审查。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查,必须进入到对法律关系的审查。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形式有哪些,质证形式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 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 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 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 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 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 具备以上“三性”之 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 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 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 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 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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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的进行形式审查,是不是一定要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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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的一个朋友父亲去世了,但是有人说遗嘱的遗赠实质要件不符合要求,请问一下大家遗赠实质要件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我来给你说一下遗赠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什么吧: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1)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4)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5)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1)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
[律师回复]
一、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重在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当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不能像刀切豆腐那样分得那么清楚。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时,有几点是要注意的:

一,要看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一般
首先要对给付(标的)作出界定,
其次要看对完成给付设置的具体条款如何。

二,期间的设计是否合理。期间是时间段,其两端是时间点(期日),要注意
最后一天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三,文字、术语使用是否准确。

四,“名实”是否相符,即合同的名字与内容是否一致。比如,当事人通过买卖一台“样机”来转让技术秘密,就不能把技术转让合同写成买卖合同。

五,合同文本中有无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有,是否明确、具体。

六,
最后要闭着眼睛想一下:有无重大遗漏;有无陷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的表述。如果不是审查合同文本,而是审查当事人往来的缔约文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文件),这时候就要特别细心,看看有无要约对要约邀请内容的承继、新要约对原要约内容的承继(容纳规则);有无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等。有的当事人会在当中玩点小技巧、小把戏的,老律师都知道。
二、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欲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审查,简称为对法律关系的审查,它是建立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的,但它更进了一步。不但要看合同文本,还要看其他材料,还要听委托人的介绍。了解委托人之相对人的情况,也是必须的。法律关系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关系能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何,如果法律关系被违反,救济法律关系将如何,等等。形式审查中“名实”是否相符的审查,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审查。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查,必须进入到对法律关系的审查。
遗嘱的有效性要求有哪些,有效性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律师回复] (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公民。相应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律师提示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之时为准。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前没有遗嘱能力,但订立遗嘱时已经具备遗嘱能力,或者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事后消失的,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相一致。相应的。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即遗嘱内容不能违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形式,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遗嘱人立遗嘱之后后悔,该怎么办呢我们说,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立什么样的遗嘱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后悔了就改吧。然而,遗嘱毕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与否受法律约束,怎么更改已经订立的遗嘱也是一门学问。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在订立遗,遗嘱作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取消原订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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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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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结婚的必备条件,称为积极要件,指结婚双方当事人须全部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三条:1、达到法定婚龄。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3、符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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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实现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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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七、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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