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包括利润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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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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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包括利润吗

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包括利润吗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包括利润。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固有利益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的损失、一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其他损失费用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固有利益;

二是信赖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

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会因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吗

合同会因缔约过失责任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同时,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包括利润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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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哪些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br/>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及类型:<br/>1、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br/>(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br/>(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br/>(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br/>(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br/>(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br/>(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br/>(7)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br/>2、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br/>(1)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br/>(2)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br/>(3)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br/>3、合同被撤销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这主要指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br/>(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br/>(2)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br/>(3)缔约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br/>(4)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br/>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时应注意什么<br/>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的甚至难以确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难把握。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br/>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的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r/>2、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但该原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除受损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则应限于缔约过失方可预见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平均利润。<br/>3、有因果关系,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对方造成的,即使有损失对方也不承担责任。<br/>4、因一方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其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由缔约过失方来承担。<br/>5、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考虑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失部分,但应严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费用。<br/>6、原则上精神损失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适用侵权行为责任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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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什么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br/>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及类型:<br/>1、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br/>(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br/>(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br/>(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br/>(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br/>(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br/>(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br/>(7)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br/>2、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br/>(1)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br/>(2)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br/>(3)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br/>3、合同被撤销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这主要指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br/>(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br/>(2)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br/>(3)缔约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br/>(4)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br/>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时应注意什么<br/>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的甚至难以确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难把握。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br/>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的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r/>2、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但该原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除受损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则应限于缔约过失方可预见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平均利润。<br/>3、有因果关系,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对方造成的,即使有损失对方也不承担责任。<br/>4、因一方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其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由缔约过失方来承担。<br/>5、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考虑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失部分,但应严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费用。<br/>6、原则上精神损失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适用侵权行为责任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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