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才能把借条推翻
借据是民间借贷合同中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出借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签名的借条、收据等书面文件之外,还应当对款项出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过程和事由进行说明,以审查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合法等情况,并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和法庭询问。
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
首先,对于数额较小、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较为亲密的案件,按照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出借人一般具有支付能力,出借人提供借条并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在借款人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当还款。其次,对于借贷数额较大,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借条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交往联系等因索,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综合判断是否真实发生借贷关系,必要时应当要求出借人、借款人本人到庭陈述借款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
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
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借条转让如何才能生效
借条转让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1、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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