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能否构成过失犯罪。假想防卫指的是客观上并不存在急迫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的情形。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对过失犯罪能否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伤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属于合法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过失犯罪也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因此,对于过失犯罪,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预备阶段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要求时间上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有急迫性,在犯罪预备阶段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阶段。
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属于假象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一般按过失犯处理;如确实没有过失的,也可按意外事件处理。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否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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