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主张返还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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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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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撤销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主张返还问题带来帮助。
撤销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主张返还

一、撤销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主张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合同后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不是可以撤销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由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出售房屋中介合同是不是可以撤销

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中介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中介合同,合同撤销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撤销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主张返还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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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后是否能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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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以外第三人能否主张撤销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重要条件。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所以,第三人要提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不应受理第三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我已经签了合同了,现在也已经违约了,所以需要知道同时主张撤销合同与违约金可以的吗??
[律师回复] 在合同模板评审会议中,对于同一违约事实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问题,与会者存在不同的认识,现法务部就此问题撰写本备忘录,以供有关领导参考。一、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法律原则对立法起到指导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实践当中,承担着指导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隐性法律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原则一般通过判例来确立;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原则通常会在制定法中明确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则,因此存在很多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立法者正是在这些法律原则的精神指导下进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条,而不了解其背后的精神,也不会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法学理论,通常会对法条本身产生曲解,无法了解其真义。
(三)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法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在我国合同法当中,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此一法律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条文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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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后是不是能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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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撤销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能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撤销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能吗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撤销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吗
如果合同被撤销的,行为人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当事人是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近代世界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前契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前的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责任。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合同缔结阶段,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关系已经特定化,在他们之间按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合同还未有效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必要的注意义务。从性质上讲,此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即构成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变更、撤销的,则缔约过失行为人应对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以来,人民审判中遇到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二是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关于缔约过失的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两种缔约过失: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兜底性条款,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非常困难。这次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专门根据审判实践列举了几种可以作为缔约过失的情形:
(一)未尽必要的通知、说明、保护、协助等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者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致使合同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
(二)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的约定,恶意中断订立合同;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
尤其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缔约过失情形尤其常见,将其作为缔约过失对待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对外引资工作中,经常出现我方和外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备忘录中,外方要求中方必须为订立正式合同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先行征地、建设厂房、办理一些行批手续等等,做了大量投人,而外方却无故拒不签订正式合同,给我方造成较大损失。但就其情形,不属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前两种缔约过失情形,只能适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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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后可不可以主张返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撤销合同后可不可以主张返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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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被撤销怎么返还财产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被撤销怎么返还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二、合同被撤销如何返还财产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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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撤销如何返还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二、合同被撤销如何返还财产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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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是否主张合同全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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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业主撤销权
在业主撤销权纠纷中,业主享有的撤销权仅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该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业主撤销权不属于传统民法所指的形成权。

二,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三,也是最具有实践意义的一点,业主撤销权与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相比,也有其特殊之处。因为业主撤销权属于集体成员撤销权之
一,是集体成员中的个体或部分个体对侵害其权益的集体决定进行抗辩的一种方式。物权法设立业主撤销权,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撤销权范围的界定

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虽然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在某些地区产生,但作为专门术语出现在法律文本中却始于2020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并未对业主委员会予以正面界定,厘清业主委员会的内涵和外延,但在
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2020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删除了上述规定,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于物权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地位并未明确,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修订后虽然未明确使用“执行机构”的表达方式界定业主委员会,但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据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是本建筑物或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行使管理小区的职责。

二,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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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撤销能怎么返还财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二、合同被撤销如何返还财产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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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当初立遗嘱人在意识清醒,有自主思维的情况下写下原来的公证遗嘱变更或者撤销无效的声明书即可。第二种情况就是按照时间来算,通过当事人订立遗嘱进行公证就相当于原来的公证遗嘱发法律效力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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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申请业主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们有权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定。一方面,业委会所作决定违法。将花园改为广场,属于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改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由此可以看出,业委会并没有权力改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相反,《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6项指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说,业委会将本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改为由自己决定,已构成超越职权。  另一方面,你们有权要求撤销该决定。虽然物权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其第2款指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由于该决定将严重影响小区的绿化、环境,产生无法避免的噪音,你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你们可以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你们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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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之前跟人签了个合同,一起负责一个项目,给一个公司的外包任务提供服务,后来由于内部人员工作的问题导致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了,对方要求我们返还不当得利,请问这合理吗,合同撤销返还不当得利这个有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合同撤销返还不当得利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这个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依据不当得利的定义,其构成应有四个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上取得利益,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两种表现形式,积极取得就是指财产数量上的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利;消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如债务没有清偿而得到免除;
2、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即一方获取利益是对方受有损失的直接原因;
4、没有合法根据,即受益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这四个条件中,最难理解的就是没有合法根据。这里的没有合法根据可以是无法律依据、无相关约定,也可能是相关约定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或协议解除。在本案中关键也就是看丰德玉取得5500元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即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在撤销之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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