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是不需要公证的。因为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是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外,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同居财产分割协议要注意什么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1、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订立同居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3、同居期间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同居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属于其他人的财产,不属于同居双方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财产协议的客体。
4、同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5、在写同居财产协议时,要尽量对财产的形式等作详尽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房产证有名字是否就能分割财产
将房产分割的主要依据定为两个维度:一个是出资人,一个是出资时间。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房本上有你的名字,你也不能参与分割财产。
比如,男方在婚前全款买房或者贷款买房后由自己一人还清贷款,那么这个房子在法律上就和女方一点关系都没有,加不加女方的名字都没有任何意义。
再比如,男方贷款买了房子,女方也参与了还贷,但还款期限极短(几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也不能要求参与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需要公证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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