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买方能够退房
下列情况下买方能够要求退房:
一、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的。
二、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
三、开发商逾期交房,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
四、开发商的宣传与实物不符的。
五、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或者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
六、因为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的。
八、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规划设计的。
九、卖方没有出售资格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能够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下能够要求退房呢
购房者在以下情况下能够要求退房:
1、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2、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3、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能够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什么情况下业主是能够要求退房的
以下情况业主是能够要求退房的: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的。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能够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什么情况下买方能够退房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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