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绑架过程中强奸怎样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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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在绑架过程中强奸怎样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绑架过程中强奸怎样处罚

一、在绑架过程中强奸怎样处罚

在绑架过程中强奸的处罚:构成绑架罪强奸罪,应该数罪并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强奸幼女罪怎样处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强奸罪的量刑作出了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拐卖妇女后又强奸怎样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法定刑升格条件,也就是结合犯。拐卖妇女后又强奸的以拐卖妇女罪处罚,奸淫行为是加重处罚的条件,不再单独定一个强奸罪。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在绑架过程中强奸怎样处罚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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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一,“暴力手段”。
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行为的
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

三,“其他手段”。
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
三、行为主体:
(1)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不成立罪,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妻子的,成立罪。
四、责任要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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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2)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强迫卖淫后又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上述
(1)、
(2)情形的,只成立罪,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卖淫的行为不负责任。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被害人的,绑架后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被害人的,均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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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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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强迫卖淫后又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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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主观方面,二者都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二者最明显的差别是犯罪目的大不相同,绑架罪是以非法勒索公私财物为目的,而是以奸淫为目的。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奸淫被绑架人的行为不同于绑架过程中的劫财行为的只有非法勒索占有他人财物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追求的有二个犯罪目的,即一是勒索财物,另一是奸女。行为人的二种目的行为各自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二罪也无法相互吸收。因此,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奸淫行为不应以一罪处罚,而应认定绑架罪和罪进行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亦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但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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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要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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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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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的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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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定性
一、行为对象:“妇女”
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一,“暴力手段”。
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行为的
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

三,“其他手段”。
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
三、行为主体:
(1)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不成立罪,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妻子的,成立罪。
四、责任要素:故意
绑架后罪行
(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2)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强迫卖淫后又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上述
(1)、
(2)情形的,只成立罪,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卖淫的行为不负责任。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被害人的,绑架后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被害人的,均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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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强奸应该怎么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绑架后强奸应该怎么样判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后怎么判
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奸淫行为的定性,从绑架罪和罪的犯罪构成看,绑架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从客观方面看,绑架罪表现为以绑架人质为手段,强行勒索财物,以赎回人质的行为,而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犯罪主观方面,二者都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二者最明显的差别是犯罪目的大不相同,绑架罪是以非法勒索公私财物为目的,而是以奸淫为目的。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奸淫被绑架人的行为不同于绑架过程中的劫财行为的只有非法勒索占有他人财物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追求的有二个犯罪目的,即一是勒索财物,另一是奸女。行为人的二种目的行为各自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二罪也无法相互吸收。因此,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奸淫行为不应以一罪处罚,而应认定绑架罪和罪进行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亦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但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
绑架强奸被害人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此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和罪,两个罪名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1、关于数罪并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关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关于绑架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绑架后性侵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和罪这两个罪名,此时应依法予以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被害人未满14周岁则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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