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转让股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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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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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转让股权问题带来帮助。
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转让股权

一、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转让股权

下列情况下不可以转让股权:

一、股权转让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二、股权转让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三、股权转让行为违反特别规定的。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具体有什么

股权转让具体有以下形式:

1、内部转让。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不同意股份可以转让吗

股东不同意股份不一定可以转让。如果是股东内部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不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所以即使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股份也可以转让。

如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则其他过半数的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的,则不可以转让股份。但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转让股权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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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转让和股权变更有什么区别 股权转让是股东发生了变更,就是A股东的股份转让给跟公司不相干的人(或者转给了公司里的任何一个股东)。 股权变更是股东没有变动,只是股份发生了转变,假如公司有两个股东,A股东把三分之一的股份转给了B股东,这就是股份发生了变动。 二、股票转让和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1.股权转让与股票转让的区别:股权不同于股票,股权转让不征收流转税,这里对于企业和个人是一样的。 2.企业股权转让,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和涉及的印花税,并入所得额。 3.个人股权转让,按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4.个人转让债券和股票,不是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按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转让债券和股票,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按转让收入减去购入成本和涉及的相关税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得的股息属于境内上市公司的,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税率20%征收。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或境外的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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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股权可以转让,哪些情形下股权转让禁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者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果转让的标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就应当认定无效。在我国,目前法律禁止转让的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从法条语义来分析,发起人持有的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不仅指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还包括公司设立后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新增的股份。对发起人转让股权的限制及于发起人的继承人或通过合并、分立而概括承受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人。 (2)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暂行规定》,公司内部职工股禁止在配售后三年内禁止转让。禁止转让是指不得向任何人转让,包括本公司的内部职工。当然,如果出现了内部股份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受三年期限的限制,股份持有人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 (3)根据《证券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我现在想要转让我的股权了,因为我发现公司的运行已经是一个问题了,我不想要亏本,但是我的股权的资金现在还没有到位呢,我就想要知道资金未到位股权转让情况说明 怎样的?
[律师回复]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将持有
公司的股份与乙方就股份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持有 公司 %的股份共 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大写: ),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 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3、甲方应承担股权权利无瑕疵的保证义务,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 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 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5、乙方承认 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6、甲、乙双方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经 公司股东会股东过半数股东表决通过后,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7、因股份转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税费等)由 承担。
8、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经 公司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10、 公司股东会关于甲、乙双方股份转让的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内容。
1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什么情况下股权可以转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在特殊情况下如何转让 1、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对股权执行应进行评估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保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到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收到通知到场的,应按拍卖的最高价而不是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 新公司法第7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继承中的股权转让 继承中的股权转让适用股权转让的普通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强制买卖协议条款,即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股权价格或事先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股权价格购买去世股东的遗产股份,同时该遗产股份的继承人有义务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该遗产股份。 4、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由于公司回购股份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还是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都对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设定严格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详见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股东抽逃出资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有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这两种情形下才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并且还必需在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为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股东权及公司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等特殊需要,我国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并增加规定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同时新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外,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也应有所限制。在,公司回购股份被视为公司向股东进行资产分配的一种形式,同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受到同样的法定限制。如上所述,我国新公司法则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5、因股权质押导致的股权转让 股权出质的特点:出质的股权须依法进行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须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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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无偿转让不用交税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无偿转让不用交税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偿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分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遗产处分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2、对于无偿赠与获取的不征税的股权再转让的,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在很多时候,股权转让都是需要交税的,一般会交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如果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在进行继承的时候,一般是无偿赠与是不交税的。
股本转让是特殊情况下的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在特殊情况下如何转让 1、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对股权执行应进行评估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保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到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收到通知到场的,应按拍卖的最高价而不是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 新公司法第7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继承中的股权转让 继承中的股权转让适用股权转让的普通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强制买卖协议条款,即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股权价格或事先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股权价格购买去世股东的遗产股份,同时该遗产股份的继承人有义务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该遗产股份。 4、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由于公司回购股份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还是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都对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设定严格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详见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股东抽逃出资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有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这两种情形下才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并且还必需在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为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股东权及公司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等特殊需要,我国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并增加规定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同时新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外,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也应有所限制。在,公司回购股份被视为公司向股东进行资产分配的一种形式,同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受到同样的法定限制。如上所述,我国新公司法则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5、因股权质押导致的股权转让 股权出质的特点:出质的股权须依法进行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须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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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2、违反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3、违反特别规定。关于股份转让在哪些情况下无效,下文中将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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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股权可以转让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在特殊情况下如何转让 1、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对股权执行应进行评估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保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到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收到通知到场的,应按拍卖的最高价而不是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 新公司法第7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继承中的股权转让 继承中的股权转让适用股权转让的普通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强制买卖协议条款,即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股权价格或事先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股权价格购买去世股东的遗产股份,同时该遗产股份的继承人有义务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该遗产股份。 4、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由于公司回购股份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还是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都对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设定严格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详见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股东抽逃出资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有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这两种情形下才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并且还必需在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为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股东权及公司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等特殊需要,我国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并增加规定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同时新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外,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也应有所限制。在,公司回购股份被视为公司向股东进行资产分配的一种形式,同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受到同样的法定限制。如上所述,我国新公司法则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5、因股权质押导致的股权转让 股权出质的特点:出质的股权须依法进行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须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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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在特殊情况下如何转让 1、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对股权执行应进行评估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保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到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收到通知到场的,应按拍卖的最高价而不是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 新公司法第7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继承中的股权转让 继承中的股权转让适用股权转让的普通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强制买卖协议条款,即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股权价格或事先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股权价格购买去世股东的遗产股份,同时该遗产股份的继承人有义务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该遗产股份。 4、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由于公司回购股份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还是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都对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设定严格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详见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股东抽逃出资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有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这两种情形下才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并且还必需在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为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股东权及公司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等特殊需要,我国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并增加规定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同时新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外,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也应有所限制。在,公司回购股份被视为公司向股东进行资产分配的一种形式,同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受到同样的法定限制。如上所述,我国新公司法则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5、因股权质押导致的股权转让 股权出质的特点:出质的股权须依法进行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须办理审批手续。
股权转让的三种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相同之处 1、三种抗辩权都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原则上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因为单务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此无需赋予债务人以抗辩权。因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就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三种权利的行使都是由于对方的原因而产生的。 例如《合同法》第66条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对方的请求而产生的.《合同法》第67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也是由于对方的请求而产生的.《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不安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对方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而产生的。 3、三种权利的行使都是对对方权利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履行反而要求对方履行,则对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以对抗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不安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 4、三种抗辩权的法律基础相同。 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实现依赖于另一方义务的履行,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为: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另一方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存在,也会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双务合同依法成立后,一方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另一方义务的履行,一方义务的履行会产生另一方权利实现的结果.因此,一方履行义务,其目的并不在于对方权利的实现,而在于换得对方对待义务的履行,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 5、辩权的理论基础相同。 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两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如果由于某种情况使这种均衡被打破,就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以恢复利益平衡状态.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基于上述两项原则设定的合同当事人积极地恢复其失衡利益的重要措施.其内容是: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根据情况相应地暂时不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其次,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自己尚未履行,不得要求对方先为履行再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当事人不得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在另一方仅为轻微违约,并不影响自己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最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在对方已地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应及时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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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在何种情形下视为无效在此,我们要阐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况:首先,如果该协议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那么它便是无效的;其次,这份协议倘若违背了公司章程的条款,那么它也会被宣布为无效;第三,若签订该协议的行为人和相对人通过虚构或不诚实的意愿达成共识,亦或他们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的行为,那么这项协议也同样不会生效;第四,由于协议中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其效力将被判定失效;最后,若该协议存在着违背社会公共秩序、道德准则等方面的问题,那么基于此观点,我们不得不认定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类别:其中包括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这两种类型、全面转让与部分转让以及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此外还有根据协议双方约定而来的转让和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转让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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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规定,股权转让的规定,股权转让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如: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等种情形例外。在股权转让活动中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总之,股权转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咨信调查,以确定目标公司现存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从而尽量避免盲目收购股权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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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审批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审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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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人死亡后,股票转让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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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什么情况下才会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新《公司法》第32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法律顾问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139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32条和第139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一个记载。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使若无权属的支持,则没有正当性。实践中,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种。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
股权转让哪些情况下才会生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新《公司法》第32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法律顾问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139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32条和第139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一个记载。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使若无权属的支持,则没有正当性。实践中,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种。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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