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后职工能否拿到工资
(一)人身法律关系: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既不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享有配偶继承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同居期间,相关权利义务比照同居法律关系予以处理。若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在同居期间一方当事人已死亡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若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能否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财产法律关系:
1.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各自的收入或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定进行分割;
(3)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权也应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定处理,对于债务的偿还以协议为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是对善意的债权人,双方当事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否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亲子法律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无效、被撤销而消灭。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一方面,当事人双方仍应当对所生子女负抚养、教育义务,若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
另一方面,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亦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死亡的,子女亦享有继承权。
(四)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虽然具有无效和被撤销的事由,但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在婚姻未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确认撤销之前,其已为该婚姻投入了精力和金钱,该婚姻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一方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会遭受损害,依据公平原则,当然应赋予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向过错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企业破产员工工资是如何算
公司宣布破产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该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公司破产是否能否拿到全额工资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职工的工资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所以公司申请破产的,公司职工的工资是优先支付的,应当是全额工资。如果公司资产不够工资的,应根据比例平均发放给每一个人。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企业破产后职工能否拿到工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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