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最低有哪些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2、交通事故逃逸,肇事逃逸负全责是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它的前提是使事故无法认定的,才负全责。因此,不能生搬法律条文的规定另,根据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3、在司机自首的情况下(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自首,只要自首后能如实交待案件事实,都可以认定自首),交警根据事故现场与当事人的交待作出的责任认定,可以作为证据的你们如果能够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是司机负全责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或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骑摩托车交通肇事逃逸会有哪些处罚
1、当事人交通肇事逃逸,一般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的,不予减轻。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肇事逃逸认定的情况的有哪些
发生车祸后的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一、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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