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可以强制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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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征收土地可以强制执行

1、土地在征收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2、房屋灭失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征地补偿,例如可以获得土地价值补偿、青苗补偿等,但不能获得房屋价值补偿;

3、临时安置费。按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户每月由1300元调整为1500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二、集体土地房屋可以征收补偿吗

1、可以的,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用途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做一个价格评估,来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补偿金额。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集体土地流程: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即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征收土地可以强制执行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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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可以强制执行吗?
土地征收不可以强制执行,若实施征地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政府,且政府的工作人员,可以拿出相关的文件,那么一般强行征地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依旧不知道土地征收可以强制执行吗,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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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强制执行征用农民土地合法吗
[律师回复]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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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负责土地的征收,可是有人不满意赔偿不肯,我觉得要强制性征收,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拟定的《武汉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20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指导意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12日
武汉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获得用地批准,履行征地程序。

(二)审慎适用的原则。征地具体组织部门应当主动与拟被执行人沟通,解决其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说明解释工作,多方化解矛盾纠纷。慎重把握适用对象和条件,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平稳和谐、安全有效推进。
第四条(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 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审定后,由土地部门送达房屋权利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权利人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

(三)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计算依据;

(四)安置房屋坐落、面积、价格及结算补差等;

(五)土地权属情况;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七)补助及奖励费用;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事项。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协调) 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答复期限届满,房屋权利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房屋权利人拒绝接受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就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证据资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六条(提供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相关资料) 房屋权利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不签订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土地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出责令交出土地的报告及责令交出土地的相关依据;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房屋、土地的权属证明和文件;

(四)针对房屋权利人的房屋拆迁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且方案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提存的资料;

(五)协调情况和处理意见;

(六)土地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 土地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上述材料后,应及时研究决定是否应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土地部门在作出启动责令期限交出土地行政程序的决定后,向被征收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被征收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土地部门应认真听取并组织行政调解。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土地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被征收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土地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绝接受或无法直接送达被征收人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八条(发出催告书) 被征收人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土地部门应当发出催告书并送达被征收人,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被征收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土地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被征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被征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土地部门应当采纳。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交出土地义务的,土地部门可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条(决定启动司法程序) 被征收人自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又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确定是否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区人民政府和土地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获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能否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原则上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如果要强制执行的,要经上一的批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 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批准。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哪些 目前,从各地实践的情况来看,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一)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二)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三)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农村土地征用,农民不同意,可以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土地征收,必须合法,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经公告、听证;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强制征收。赔偿包括三大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 二、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三、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四、征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主要工作有发布《征地前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利,向他们送达听证告知书;组织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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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收土地政府有执法权吗
政府部门其实是可以强制征收土地的,在强制征收土地的这件事情上政府部门有绝对的执法权,问题是政府部门必须要有合法的手续才能强制征收土地,如果征地决定没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审批,当地政府就开始强制征收的话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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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强制征收补偿吗
[律师回复] 是否可以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是可以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但是也要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人民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批准。 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受理;行政复议由受理。一般由原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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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是不是可以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是否可以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是可以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但是也要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人民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批准。 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受理;行政复议由受理。一般由原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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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程序怎样的
向征收房屋的政府提出申请,在被执行人法定起诉的期限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果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法院就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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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的,土地征用,我不同意,可以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土地征收,必须合法,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经公告、听证;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强制征收。赔偿包括三大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 二、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三、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四、征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主要工作有发布《征地前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利,向他们送达听证告知书;组织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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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的程序是首先要去到相关的机构单位进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携带好相映的材料文件,在受理以后,接下来就是执行工作。一般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在文件生效以后才可以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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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征收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强制征地的相关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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