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保密协议是不是有保密费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签保密协议是不是需要支付劳动者保密费的做规定,因此签保密协议用人单位是不是需要支付保密费可以在保密协议中自行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不是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不是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不是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保密协议的无效情形是什么
1.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3.约定以员工在职期间的津贴、奖金等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费用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的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约定可能无效。
4.竞业禁止期限约定超过法定期限后,该条款无效。
5.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的限制就业的“关联公司”范围不明确或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6.未与员工达成合意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7.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对地域范围的限制过大的,该条款可能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自愿签免责协议是不是有效
签了免责协议的,可以有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免责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归纳起来,要满足以下要件: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
2、协议条款中不涉及到对对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或者损失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协议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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