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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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如何认定

一、职务作品如何认定

职务作品的认定:

1、作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

3、作品创意来源于作者。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职务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就是职务侵权。例如:搬运公司的搬运工,在搬运过程中砸伤人就是职务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如何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符合下列构成要件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侵占数额在六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职务作品如何认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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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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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量认证,什么是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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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如何认定毒品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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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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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毒品罪的认定,盗窃抢夺毒品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其原因是,毒品是违禁品,不允许交易。 鉴于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数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适当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价格计算数额,并以此作为确定刑罚的重要依据。但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文书的表述中,对盗窃、抢夺毒品的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表述;对于抢劫毒品犯罪,达到数额巨大的,就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刑法第263条第 (4)项,建议在10年以上量刑;但无论是盗窃、抢夺还是抢劫毒品,都不宜在法律文书中直接认定具体数额。同时还要注意的是,毒品非法交易价格往往是一个不确定的价格,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往往有不同的非法交易价格,因此在以毒品交易价格确定刑罚时又必须非常慎重,尤其是以此为依据对行为人升格追究刑事责任时,更应慎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条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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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主要在于:作者不同、著作权归属不同、法律适用不同等,对于单位作品的著作权虽然属于作品人,但版权一般是属于单位所有的,但职务作品一般是由作品所有人保留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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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去售楼部买房的时候,销售人员可能会让你签一份认购书,认购书是不是合同呢 他的效力怎么样
商品房认购书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够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进行认购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由于认购书具备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面积、坐落、款项、金额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认购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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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有什么区别?
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在著作权的归属方面、著作权主体的完整性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归属等方面有所不同,那么职务作品因为是利用单位的资源,所以说起职务作品的所属权也是由单位所有,但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作品著作人的权益,国家也是规定了著作人可以享有获得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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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哪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没有相应司法解释。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常见罪名,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司法解释,导致检法双方、不同之间的认识长期存在分歧,造成同类案件量刑幅度差距很大。 二、因无司法解释,实践中,情节严重这一档的量刑,有的基本就不用了。实践中,有的认为没有“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就采取不认定的方式来规避争议,使量刑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出现空白、断档,更使法条规定形如虚设,造成普遍量刑畸轻。旦唬测舅爻矫诧蝎超莽 三、北京市、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 1、北京市《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法律座谈会纪要》,将非法持有毒品海L因或者冰D30克作为“情节严重”的毒品数量基准。 2、上海市,沪高法[2005]83号《上海量刑指南(试行)》“情节严重”是指: (1)非法持有海L因或冰D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又分二种情形: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1)非法持有海L因或冰D42.5克以上不满50克的; (2)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3)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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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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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完全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不同
在我国的完全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不同著作权益归属不同,相关的法律权益也由作品创作者和单位承担。相关的创作作品按照这类作品的进行划分,确保这类作品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如属于个人作品的,应积极的承担这类作品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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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哪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没有相应司法解释。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常见罪名,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司法解释,导致检法双方、不同之间的认识长期存在分歧,造成同类案件量刑幅度差距很大。 二、因无司法解释,实践中,情节严重这一档的量刑,有的基本就不用了。实践中,有的认为没有“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就采取不认定的方式来规避争议,使量刑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出现空白、断档,更使法条规定形如虚设,造成普遍量刑畸轻。旦唬测舅爻矫诧蝎超莽 三、北京市、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 1、北京市《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法律座谈会纪要》,将非法持有毒品海L因或者冰D30克作为“情节严重”的毒品数量基准。 2、上海市,沪高法[2005]83号《上海量刑指南(试行)》“情节严重”是指: (1)非法持有海L因或冰D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又分二种情形: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1)非法持有海L因或冰D42.5克以上不满50克的; (2)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3)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什么是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 中国企业、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申请人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机构登记注册证明。 2.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3.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 19000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籍等同采用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其补充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程序: 企业办理产品质量认证程序如下: 1.中国企业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申请人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及其认证所需的有关资料。 2.认证委员会管理认证申请后,组织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国家注册检查是按照规定的要求签署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报告送认证委员会,同时对企业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和封样,并由审检组或申请者送交指定的检验机构。 3.认证委员会通知认证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各项检验和检测完成后,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检验报告,经授权人审核签字后,将检验报告报认证委员会。 4.认证委员会对检验报告和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合格者,批准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进行注册管理,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对不批准认证的发给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和申请者应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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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职务作品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吗?
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职务作品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作品的所有者是不同的,对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而言,一般都是职员个人拥有该作品的所有权,单位若是想使用,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的,但是特殊的职务作品的所有者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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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性质
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包含如下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双方违反认购书的违约责任等。同时,为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中一般还会设置定金条款。
一、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的认定
定金是为实现债权所作的担保。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且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在商品房认购的司法实践中,定金的存在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定金条款,且购房者实际支付了定金,此定金具备定金成立的形式要件,定金合同成立;
一种是在认购书中未约定定金,但购房者支付了“定金”,且开发商出具了带有“定金”字样的收据。此种“定金”缺乏定金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是否属于定金呢?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购房者交付了“定金”款项,履行了交付的义务;开发商在收据中标有“定金”款项的字样,足以认定开发商在收受该笔款项时,其意思表示就是将这笔款项认定为是定金。因此,即便此时的“定金”没有书面约定,也应认定该款项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有关规定。
二、定金性质的认定
根据定金交付的时间不同,笔者将定金分为两种:一是签订认购书之前交付的定金(以下简称“先付定金”);一是签订认购书之后交付的定金(以下简称“后付定金”)。
1、先付定金性质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先付定金究竟是为担保签订认购书而设立,还是为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设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常存在争议。如何认定先付定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应该分情况讨论:
(1)认购书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
若认购书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且定金是在签订认购书之前给付的,此时应首先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先付定金的性质没有争议,就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合意来确定先付定金的性质。
如果当事人对先付定金的性质有所争议,那么此时的先付定金更宜被定性为:为实现将来签订认购书而所做的担保。理由在于:交付先付定金时,因认购书尚不存在,故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不明确。若认定此先付定金是为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设立,未免过于“超前”。因此,笔者认为,此种先付定金是为担保签订认购书而设立。如果开发商未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应适用定金罚则之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认购书,即使开发商未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应支持购房者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
(2)认购书中约定了定金条款
笔者认为,如果认购书中明确写明定金的用途,那么不论定金是在何时给付的,依照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的约定,都应按照认购书中设立定金条款的目的来认定定金究竟是为实现签订认购书所做的担保,还是为实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担保。定金在认购书签订之前给付,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通过行为变更了合同履行的方式。
2、后付定金
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但定金是在认购书签订之后给付的。笔者认为,此种后付定金应被认定为:为实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做的担保,而非签订认购书的担保。理由在于,从定金给付的时间上来说,此时认购书已经签订,不存在为了保障签订认购书而交付定金的必要;从认购书的内容来看,认购书中几乎所有的条款都是为了在将来某一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设立的,那么可以推断出后付定金也不例外。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性质
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包含如下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双方违反认购书的违约责任等。同时,为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中一般还会设置定金条款。
一、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的认定
定金是为实现债权所作的担保。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且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在商品房认购的司法实践中,定金的存在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定金条款,且购房者实际支付了定金,此定金具备定金成立的形式要件,定金合同成立;
一种是在认购书中未约定定金,但购房者支付了“定金”,且开发商出具了带有“定金”字样的收据。此种“定金”缺乏定金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是否属于定金呢?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购房者交付了“定金”款项,履行了交付的义务;开发商在收据中标有“定金”款项的字样,足以认定开发商在收受该笔款项时,其意思表示就是将这笔款项认定为是定金。因此,即便此时的“定金”没有书面约定,也应认定该款项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有关规定。
二、定金性质的认定
根据定金交付的时间不同,笔者将定金分为两种:一是签订认购书之前交付的定金(以下简称“先付定金”);一是签订认购书之后交付的定金(以下简称“后付定金”)。
1、先付定金性质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先付定金究竟是为担保签订认购书而设立,还是为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设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常存在争议。如何认定先付定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应该分情况讨论:
(1)认购书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
若认购书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且定金是在签订认购书之前给付的,此时应首先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先付定金的性质没有争议,就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合意来确定先付定金的性质。
如果当事人对先付定金的性质有所争议,那么此时的先付定金更宜被定性为:为实现将来签订认购书而所做的担保。理由在于:交付先付定金时,因认购书尚不存在,故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不明确。若认定此先付定金是为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设立,未免过于“超前”。因此,笔者认为,此种先付定金是为担保签订认购书而设立。如果开发商未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应适用定金罚则之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认购书,即使开发商未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应支持购房者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
(2)认购书中约定了定金条款
笔者认为,如果认购书中明确写明定金的用途,那么不论定金是在何时给付的,依照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的约定,都应按照认购书中设立定金条款的目的来认定定金究竟是为实现签订认购书所做的担保,还是为实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担保。定金在认购书签订之前给付,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通过行为变更了合同履行的方式。
2、后付定金
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但定金是在认购书签订之后给付的。笔者认为,此种后付定金应被认定为:为实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做的担保,而非签订认购书的担保。理由在于,从定金给付的时间上来说,此时认购书已经签订,不存在为了保障签订认购书而交付定金的必要;从认购书的内容来看,认购书中几乎所有的条款都是为了在将来某一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设立的,那么可以推断出后付定金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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