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考验期满后怎么处理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处理:
1、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新罪、漏罪或违法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后视为原刑罚已执行完毕,公开予以宣告;
2、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或由违法行为的,应撤销假释,并将新罪或漏罪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法》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假释考验期是否计入刑期
假释一般不计入刑期的。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假释考验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的期间。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怎么进行假释犯的考验
假释考验期限,是指对假释罪犯在宣布假释时依法同时宣布的考验期限。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无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出现,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负有监督职责的公安机关批准。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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