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监督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获得利润分配的权利。
2、义务包括按约定缴纳合伙出资,以及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人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二、合伙人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
但是,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还可以以基于合伙产生的其他财产性权利来进行清偿。
为了既维护合伙的利益,又满足合伙人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要求,民法典规定,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基于合伙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
债权人行使合伙人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并不影响合伙的人合性和组织性,也不减少合伙财产,对于合伙经营来说并无害处,应当允许。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换的条件是哪些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普通合伙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