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款合同是否可无条件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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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借款合同是否可无条件撤销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借款合同是否可无条件撤销

一、民法典借款合同是否可无条件撤销

借款合同在以下条件下可以申请撤销:借款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法定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银行借款抵押合同是否可撤销

银行借款抵押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协议撤销;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法定可撤销事由分别有以下几种: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可申请撤销;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形;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可申请撤销;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以下合同无效。

(一)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

(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民法典借款合同是否可无条件撤销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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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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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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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无权处分;二是无权代理;三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举例:
1、无效民事行为:9岁的
A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了
B
2、可撤消民事行为:A有一个家传的瓷碗,一天B来家里做客,看到说自己比较喜欢,想买下来,A不知道其价值,就把碗送给他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他从古玩市场了解到那只瓷碗是古董,价值好几百万。这时他就可以撤消那个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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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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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和民间借贷能合并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和民间借贷可以合并判吗
可以合并判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一)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换言之,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
1、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二)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一般来说,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另一方面,第三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这就是说,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已经知道该行为对债权具有损害。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第三人的恶意时不必考虑。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是说,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并不是及于债务人处分行为的全部财产,而应仅限于保全债权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全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势必不正当地干涉债务人正当行为的自由。
2、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免除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原则上应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为被告。
第三,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75 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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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无权处分;二是无权代理;三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举例:
1、无效民事行为:9岁的
A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了
B
2、可撤消民事行为:A有一个家传的瓷碗,一天B来家里做客,看到说自己比较喜欢,想买下来,A不知道其价值,就把碗送给他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他从古玩市场了解到那只瓷碗是古董,价值好几百万。这时他就可以撤消那个赠与行为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12岁的A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B,此行为需要A的监护人进行追认才能生效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该项法律已取消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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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无效是否可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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