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追偿权纠纷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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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追偿权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追偿权纠纷如何解决

一、离婚追偿权纠纷如何解决

离婚追偿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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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抚养费如何解决

离婚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院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判决: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一方不肯离婚应该如何解决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法院就能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追偿权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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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追偿权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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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追偿权纠纷怎样解决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追偿权纠纷怎样解决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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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最近在处理纠纷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需要怎么解决的呢?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2)必须使主债务人保证而对债权人免责;
(3)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追偿权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是基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产生的,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常发生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三方签订协议或者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订保证协议,对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笔者认为,约定的追偿权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不是法律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追偿权,应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是基于对保证人的特殊信任而与保证人达成的保证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能随意将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也不能在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变更保证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范围等。可见,保证人的责任有很强的法律身份性,笔者认为,保证人的追偿权也是一项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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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败诉会怎么判决严重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追偿权纠纷会不会判刑追偿权的纠纷通常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存在恶意欺骗担保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如何正确行使担保追偿权第
一、担保人在主张担保追偿权时应当对基础债权的真实存在负有举证义务。所谓基础债权,就是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不仅是担保的基础,也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基础之一。如果主债权不是真实的,担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勿论担保追偿权了。当然,在大部分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并无争议,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也就无需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另行举证。

二、担保人应当对其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负有举证义务。这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担保人在就其承担担保责任举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区别。部分案件中,担保人仅出示判决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书作为其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证据,而对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事实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其追偿请求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第
三、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举证要求。如前所述,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那么,如何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进行举证就关系到担保人的追偿请求能否得到的支持。担保人对此进行举证的方式多样化,但都以能够证明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目的。比如,通过执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执行部门开具的案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相应银行汇款等支付凭证当然还可以提交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仅只有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的,通常无法确认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尤其是在清偿款项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债权人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只是佐证,而不能据此确认担保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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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追偿权纠纷怎么解决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离婚追偿权纠纷怎么解决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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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败诉会应该怎么判决严重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追偿权纠纷会不会判刑追偿权的纠纷通常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存在恶意欺骗担保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如何正确行使担保追偿权第
一、担保人在主张担保追偿权时应当对基础债权的真实存在负有举证义务。所谓基础债权,就是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不仅是担保的基础,也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基础之一。如果主债权不是真实的,担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勿论担保追偿权了。当然,在大部分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并无争议,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也就无需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另行举证。

二、担保人应当对其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负有举证义务。这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担保人在就其承担担保责任举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区别。部分案件中,担保人仅出示判决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书作为其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证据,而对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事实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其追偿请求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第
三、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举证要求。如前所述,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那么,如何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进行举证就关系到担保人的追偿请求能否得到的支持。担保人对此进行举证的方式多样化,但都以能够证明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目的。比如,通过执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执行部门开具的案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相应银行汇款等支付凭证当然还可以提交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仅只有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的,通常无法确认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尤其是在清偿款项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债权人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只是佐证,而不能据此确认担保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
最近已经出现纠纷了,不知道需要怎么解决的呢?大家知道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需要怎么解决的呢?
[律师回复]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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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追偿权纠纷怎么解决
处理房地产纷争可寻求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无果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决。亦可选择民事诉讼维护权益。选择合适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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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怎么调解,怎么解决纠纷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怎么调解 一、调解要做到耐心、细心、诚心。要耐心送达和联系被告,耐心听当事人的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到庭,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二、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调解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要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解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三、强化司法为民思想,多开展巡回审判。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以缓解赡养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四、找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五、充分发挥外部力量的协助调解作用。多利用大调解中心、基层民调组织、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干部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协助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利用社会给当事人施加一定压力,让其从思想根源上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 六、调解项目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由于赡养纠纷调解内容比较细琐,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仔细地对每一项具体内容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使每一项调解内容都做到具体明确,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便于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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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上关于担保追偿权纠纷的相关规定: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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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治安纠纷,民事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治安纠纷主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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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追偿权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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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治安纠纷,民事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治安纠纷主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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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治安纠纷,民事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治安纠纷主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何解决治安纠纷,民事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治安纠纷主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停车位纠纷纠纷的解决方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小区停车位常见的纠纷与争议法律解决途径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小车成了现代家庭普遍的出行方式。小车数量的激增导致小区停车位越来越紧张。因停车位而引起的纠纷凸显。这其中包括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停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因开发商无权处分在小区公用道路上新建设的车位的出租而引起的纠纷、因收费过高引起的纠纷等等,而这些纠纷往往是因为作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引起的,一味的打压、搁置或久拖不下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寻求纠纷产生的根源才是正道。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否对停车位享有处分权,就是纠纷的症结所在。停车位的是否能进行处分(出租或出售)的首先要界定的是该停车位的处分权主体。
(1)开发商对车位享有所有权,该部分车位就可以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赠与等等,业主为使用车位而进行的购买或者租用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时,单独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车位,如果该部分车位没有纳入小区整体的公摊,那么该部分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包括出售。
(2)如果该部分车位纳入了小区的公摊,其所有权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开发商当然无权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即使其存在没有出售的存量房,也仅仅属于业主中的一员,无权行使应当由全体业主行使的权利。即使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或者属于推定授权或者事后得到了业主的追认,该部分出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盈利所得也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事后不能得到业主的追认,那么对该部分车位的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3)开发商只对车位享有使用、收益权,会因为权利上存在瑕疵而无权出售该车位,转而进行出租或者其他方式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工程时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人防主管部门代为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开发商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该部分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在不影响、降低其作为人防工程的人民防空功能的情况为停车场来使用,开发商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车位当然可以出租,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作为业主使用上述车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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