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是否必须履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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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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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义务是否必须履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合同义务是否必须履行?

一、合同义务是否必须履行?

必须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一般情况下,不履行附随义务仍然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随义务指的是合同当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按照常理推断就可以知道,债务人应当履行或者协助履行的义务;该也是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仅仅是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而已。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二、什么是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也就是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且合同的履行要求达到实现债权之结果。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合同无效是否还需要履行

要看合同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如果是全部无效的合同,则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部分内容无效,则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还需要履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合同义务是否必须履行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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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至第18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
  
(1)物质上的赡养。
  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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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赡养老人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
  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老年人也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其法律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可靠的生活来源,足够负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费。
  
(2)直接赡养人,即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此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成为赡养义务人。实践中多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成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后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子女为赡养人时即儿子、女儿处于同等地位,所有赡养人都须承担义务。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依法要求共同义务人承担赡养责任,依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共同负担被赡养人的赡养费。对法院判决拒不执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对极少数遗弃、虐待老人严重,构成遗弃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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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双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有: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长期夫权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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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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